男潛女廁用手機偷窺女子如廁 動作太大被察覺當場遭逮
臺北市一名29歲林姓男子,因潛入臺北市某處女廁,持手機偷窺正在如廁的女子。(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一名29歲林姓男子,因潛入臺北市某處女廁,持手機偷窺正在如廁的女子小美(化名),小美當場察覺異樣,大聲喝斥,隨後現場其他工作人員迅速報警處理,警方當場查獲。
判決指出,林男基於無故利用手機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15時49分許,先進入臺北市某公共女廁內,持IPHONE 14手機1只,趁小美在該廁所如廁時,以手機鏡頭探入窺視小美如廁過程。小美當場察覺有異,大聲喝斥,隨後現場其他工作人員迅速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林男查獲,未發現有錄影。檢察官偵結後起訴。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一審法院依《刑法》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隱私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不過,林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在上訴期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相關損失。他聲稱自己是初犯,犯後坦承不諱,深感悔意,並懇請法官從輕量刑,予以緩刑。
經二審法院審理,法官考量林男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因此撤銷一審刑期,改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並給予2年緩刑,以期其悔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