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主任違法兼北農監察人? 農委會反駁

臺北市議員王欣儀指出,劉光華自2014年開始,都以「個人名義」擔任北農監察人,不是法人、公股代表等身分,不論董事或監察人都是公司執行業務的主體,但《公務員服務法》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因此劉光華已違法。

王欣儀也表示,劉光華違法任北農監察人應予以撤職,北市府也要追究農委會責任,給社會大衆一個交待。

農委會農糧署表示,北農公司雖爲民營型態,但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屬於公用事業,而且不得以營利爲目的,與商業有別,另外,《公務員服務法》也明訂,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爲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時,假如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所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爲目的的事業職務,依法有據。

農糧署指出,農委會爲了督促北農公司的經營確實反映公用事業特性,才於2014年6月推薦劉光華主任以自然人身分任第11屆監察人。

在北農公司中,官股佔了45.52%,農委會與北市府各半,全國各級農會佔24.79%、青果社佔9.48%、農產品販運商佔20.21%,公司董事會總共23席,另監察人共3席。日前農委會表示,臺北農產運銷公司有迫切改革的必要,爲徹底解決目前的亂象,應由監察人發動股東大會重新改選董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