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校疑遭男同學霸凌 婦氣到甩了他2巴掌挨告下場慘
臺南黃姓婦人不滿女兒在學校疑遭男同學霸凌,並在外散播不實言論,與該名男同學在左鎮某廟宇廣場談話,男同學到場後,黃婦不滿對方拒不道歉,氣的徒手掌摑男同學2下而挨告,黃婦被依兒少法加重其刑,法官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還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黃婦因認女兒在學校遭男同學霸凌,且對方在外散播不實言論,與男同學相約談話。去年11月6日傍晚5時許,男同學抵達後,黃婦不滿對方拒不道歉,徒手掌摑男同學2下,致其臉部挫傷。男同學對黃婦提告傷害,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指出,被告所爲犯刑法中傷害罪嫌,又被告爲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相關規定加重其刑。黃婦則坦承犯行。
臺南地院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法定最重本刑爲有期徒刑5年,經依上開規定爲刑法分則加重後,已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要件,所以不予諭知易科罰金。
臺南地院審酌,黃婦僅因不滿被害人不按其意道歉,不顧被害人尚屬少年,竟爲本件傷害犯行,併兼衡她警詢中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傷勢,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受刺激、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
臺南地院審酌,黃婦僅因不滿被害人不按其意道歉,不顧被害人尚屬少年,竟爲本件傷害犯行,認她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30日,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