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國道離奇摔出車外慘死 小黃運將落跑下場慘

廖姓計程車司機2019年載送吳姓女乘客前往醫院,途中行經高速公路時,吳女不明原因跌出車外,廖男逕自駕車離開,吳女受重傷致死,最高法院判刑7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廖姓計程車司機2019年載送吳姓女乘客前往醫院,途中行經高速公路時,吳女不明原因跌出車外,廖男逕自駕車離開,吳女受重傷致死,最高法院駁回廖的上訴,依違背契約而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定讞,須入獄服刑。

2019年3月4日晚上6點多,廖男搭載吳女前往桃園市楊梅區的醫院,行經國道1號公路南向67.1至67.2公里間外側車道時,吳女因不明原因跌出車外而倒臥、橫躺於外側車道與路肩中間,因此受有右側硬膜外血腫、右側顳葉硬腦膜上血腫、左側硬腦膜下血腫。

廖男逕自駕車離開,並未對吳女爲即時救護或送醫救治等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或保護,也未報警處理,行駛於廖男後方的自用小客車李姓駕駛發現倒臥於該處的吳女,立即報警處理,經救護人員將吳送往醫院急救,14日因頭部外傷並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將廖男依違背義務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廖男的遺棄之手段可議而具有相當之惡性,且觸犯違背契約而遺棄罪,屬於法定本刑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一審僅量處有期徒刑6月,實屬過輕。

高院考量廖男對乘客依契約負有扶助、保護義務,卻對無自救力之人,猶逕自駕車離開,並未對被害人爲即時救護或送醫救治等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或保護,亦未報警處理,其行爲殊值非難,犯後否認犯行,判刑7月,廖提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