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事太美凍抹條 竟用「聽話水」迷昏她…結果慘了
(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1名陳姓男子與A女是同事,陳男見A女美麗動人竟起色心,利用「聽話水」將她迷昏後欲將她載回家性侵,幸得另名同事發現及時阻攔,並叫救護車送醫,事後A女調閱公司監視器發現報警,陳男一審被依傷害罪判刑8月,檢察官不服上訴,經上訴高院,高雄高分院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A女系在同址上班之同事,陳男認A女長得漂亮,爲滿足其性慾,於2021年6月28日下午16時43分許,竟圖謀以藥劑使A女陷於昏睡後,趁A女未注意之際,將其在網路上所購買之8顆含有抗精神病藥物Clozapine成分(具有嗜睡、昏迷、幻覺等作用)之藥丸摻入A女使用之水杯中,A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飲用杯內之水後,約於同日下午18時許起,開始出現精神恍惚、口齒不清、手腳無力而跪在地及意識不清等情,並將她帶至中控室,剛好另名男同事進來,見狀察覺有異,陳男竟提出要自行載送A女離去,男同事阻擋並通知救護車將A女送醫救治,阻斷陳緯旻以藥劑對A女犯強制性交之計劃。事後A女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經警調查始悉上情。
審理時陳男辯稱,藥丸是在網路上向暱稱「老司機」之人購買的「聽話水」,自己不敢用,想說試試看睡眠之藥效,看會不會讓人想睡覺,只有傷害的意思,並無強制性交之犯意云云。
一審時因在A女身上沒有采到陳男的DNA,被告系趁A女未注意之際,將含有抗精神病藥物Clozapine成分之藥丸投入A女之水杯中,使其飲用,自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無從以該罪相繩,並此敘明。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公訴檢查官認爲,原判決認定被告系犯傷害罪爲不當,因此提起上訴。
法院調查,被告攜帶該藥丸上班處,並在他與A女下班之前幾個小時投藥,意圖使A女在下班前會因藥效作用而陷於昏睡、癱軟無力等無法、難以抗拒抗之情狀。被告既不知道A女住家在哪、也沒載送A女回家或出外遊過,當日晚上卻積極爭取要獨自載送A女離去,男同事向其提出「這樣不妥,你知道她家在哪裡嗎,這樣你要怎麼送她回去」等疑問後,被告仍糾結在此議題,經男同事明確拒絕、並直接叫救護車將A女送醫治療,被告始未得逞。
案經上訴高院,審酌被告與A女均系在同一案場工作之同事,竟不思以互敬、互重之態度相待,伺機利用藥劑欲使A女陷入昏睡、意識不清等狀態,以便違反A女之意願,被告既自備藥丸預謀犯案,則其惡性及情節均屬重大、惡劣,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與人格尊嚴程度甚高,實不宜輕判;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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