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也受害…「攝狼」慣犯辯稱病症發作無法控制 二審獲輕判

高雄朱姓男子2016年就曾偷拍被判刑,卻未記取教訓,2年前因偷拍5女裙下風光被逮,且1個月內再犯行,連未滿12歲女童也受害;朱事後未適度賠償所有被害人損失,接受精神鑑定時,還聯想被害人聯手對付他,談和解喊價上百萬,並有2女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不過,案經二審,僅2女未達成調解,合議庭認他態度轉變,減輕其刑。

據悉,朱男2016年、2019年間,都因偷拍女子觸犯妨害秘密罪嫌,第一次被判刑3月,易科罰金繳錢了事後,第2次因被害人撤告,檢方處分不起訴。

不過,朱仍不知悔改,2022年用iPhone7陸續偷拍5女穿短裙、長裙的裙下隱密部位,經路人發現報案,警以現行犯逮捕,並發現手機內存有大量偷拍照片、影片;檢方事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在朱住處扣得另支iPhone12、筆電、主機、硬碟等證物,並查出朱存有更大量偷拍的影片、照片。

判決書中,2022年7月至11月間的竊錄性影像犯行,朱都坦承不諱;辯護人指稱,朱自2019年就被診斷有非特定人格障礙症等精神疾患,同年於接受身心科治療,足證犯案當下因病症發作而不能自己,因而犯行,不過,法院委由凱旋醫院的鑑定結果,卻是對辯護人的說法徹底打槍。

在精神鑑定報告中,朱有強烈窺探女性生殖器的慾望,表現從偷拍行爲中得到性滿足,符合窺視症診斷,但朱智能水準正常,知道偷拍行爲違法,犯案時也沒有脫離現實的精神病症的幻覺、妄想,且朱犯案歷程還精進偷拍技巧,具計劃性主動尋求刺激,忽視他人權益。

報告指明,雖朱的確受偏差性偏好及憂鬱所困擾,但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欠缺獲顯著降低的程度。而警詢時,朱稱拍攝前都會注意被害人目光、眼神,過程中會左顧右盼、屏住呼吸,並小心調整拍攝角度等,可見朱深知行爲違法。

至於二審審理時,朱在法庭上證稱,本案羈押後就沒有再偷拍了,有努力剋制自己行爲,出門都帶沒有照相機功能的手機;合議庭堪認,朱具備管控自己的行爲,並無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爲的能力。

朱辯護人請求法院,適用情堪憫恕的刑法59條規定,因朱受特定病症困擾下,未規律就醫,因認爲藥物有副作用自行停藥,以致無法抑制想要偷拍的行爲,但合議庭認爲,朱雖無得以憫恕減刑的理由,但原審量刑時,這部分並未斟酌考量,二審認爲,有失當之處。

此外,辯護人還說,朱自白與犯後態度良好,因和解金額過高,以至於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於精神鑑定時,朱表示,雖然被他拍的女子都是被害人,但她們很現實,談和解喊價上百萬,直說「覺得女生那裡是鍍金的嗎?」、「難道別人都不會犯錯?」朱甚至聯想被害人聯手對付他。

一審時,被害人中有兩女請求院方從重量刑,至於二審期間,朱陸續與六女達成調解,但仍有兩女未談妥調解,並不原諒他的犯行,二審合議庭因此認爲,朱態度已有改變。

朱因觸犯妨害秘密罪嫌,一審法院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共7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朱應執行刑1年4月,可易科罰金,另應執行刑1年6月,則不得易科罰金。

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刑1年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雄男子因觸犯妨害秘密罪遭判刑。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