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消防員懼火不敢衝第一線!調內勤怨「少危險加給」怒告消防局遭打臉

圖爲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2大隊各分隊進行泡沫放射訓練。(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臺南市消防局一名李姓女隊員由於懼火,不敢衝入火場進行救援行動,爲此自外勤分隊調配至秘書室內勤工作。李女不滿現職內勤無法請領危險加給,甚至增加通勤費用,於是憤怒控告市府、消防局違法調職,同時提出國賠146萬元之聲請。臺南地院經審理,針對調職部分是否違法非本訴訟所能審酌,認爲應另循救濟途徑,判處敗訴。

根據判決書,李女原隸屬臺南市消防局消防隊員,編制於市區一大隊至消防分隊服務。李女主張,消防局於2019年11月違反法規,將她從外勤調職至非其業務單位的消防局秘書室工作,導致她無法如同過往領取危險加給,更被迫從市區開車行經新營區來回通勤84公里,每天除了須提早出門,塞車、加班費等因素,一共提告求償146萬1172元。

消防局表示,關於李女調職,乃出於其懼火、與同僚相處等因素考量,是機關首長固有之職權,且無違反法律規定,而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並未實際執行消防之危險勤務,自無請求危險職務加給之權利。

臺南地院民事法庭審理時,審酌李女調職一事,爲消防局長李明峰親自核定,理應向消防局提出告訴,而非向市府請求賠償。另,依市府消防局組織規定,似無秘書室「隊員」的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義,但是否違法?此則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等程序解決;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則無權認定調職是否合法。

臺南地院審酌,調職令既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則李女依調職令前往任職後所支出的費用則應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最終判處李女敗訴。據瞭解,李女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