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對認識14歲妹成爲情侶 20歲男性衝動慘了

新北市20歲羅姓男子因與未成年女友,在租屋處及摩鐵發生2次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20歲羅姓男子因與未成年女友,在租屋處及摩鐵發生2次性行爲,被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羅男坦承犯行並與對方達成和解,士林地院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在友人生日派對上結識當時14歲的A女, 2人進而成爲男女朋友。羅男明知A女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觀念未臻成熟,並無完全之性自主同意能力,竟分別基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之犯意,於租屋處及摩鐵,未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爲性交行爲共計2次。

法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女雖曾爲男女朋友關係,然其明知告訴人系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爲滿足個人性欲而對之爲性交行爲,對告訴人之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不良影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依約給付賠償金,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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