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裡長收購郭臺銘連署書判緩刑 褫奪公權3年…解職還虧退休俸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臺銘去年發起參選總統連署,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以每人200元當連署或提供身分證影本誘因,收集25份連署書。一、二審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爲特定連署人連署罪判邱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並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50萬元,接受3場法治教育,褫奪公權3年。邱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邱國江去年9月間爲讓郭臺銘、賴佩霞達連署門檻,邀約友人、賄賂每人200元,作爲繳交連署書或提供身分證影本的誘因,收集連署書。

屏東縣警屏東分局於去年11月17日、12月5日持搜索票搜索,扣得相關證物,屏東地檢署偵結後起訴邱。邱跟友人吳翊廷都承認犯案,除邱外,吳被屏東地院判1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12萬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2年。

但有里長身分的邱國江不服「褫奪公權」判決,認爲如此一來就喪失擔任里長的資格,依法終身不得再參選,且他是軍人退伍,每月終身俸有4萬5千元,褫奪公權3年等於3年沒有退休俸,損失162萬元,影響嚴重。邱上訴說,相較其他法院類似判決,要他支付公庫的錢比較多,他是一時失慮,又於偵查中曾羈押禁見2月,已有相當懲罰,希望將支付公庫的錢降爲20萬元,褫奪公權改諭知1年。

高雄高分院認爲,邱國江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的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且關於公庫捐款金額、褫奪公權年限的認定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沒有逾越法定範圍,應屬適當。

高雄高分院指出,邱有里長身分、褫奪公權期間無法領軍人終身俸,都經一審考量,而緩刑所附捐款公庫的金額,本來就要考量個案情節、被告資力,其他判決的金額尚無法援引比擬,何況觸犯法律有可能入監,一審的判決允當,駁回邱上訴。

邱國江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確定。

屏東市豐榮裡裡長邱國江。圖/取自內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