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提出上訴,“消費者訴蘋果壟斷案”打到最高院
7月4日,第一財經記者從知情人士獲悉,中國首例由消費者針對“蘋果稅”發起的反壟斷訴訟一審宣判後,蘋果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蘋果在上訴請求中,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判決書中的部分措辭,主要包括四點。
第一,蘋果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關於被上訴人(應用內購買的消費者)“有可能就被訴的不公平高價行爲受到損失,其有權就該行爲提起訴訟”的認定,並認定被上訴人無權就上訴人嚮應用開發者收取所謂的不公平高價佣金的行爲提起訴訟。第二,撤銷關於“原告就本案被訴壟斷行爲訴請要求被告蘋果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並認定蘋果公司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
第三,蘋果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關於“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界定爲‘iOS系統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交易平臺’”的認定,並將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變更界定爲包括所有平臺上進行的應用交易,而不限於中國蘋果應用商店的應用交易。第四,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關於“故蘋果公司在該市場顯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並認定蘋果公司在正確界定的相關市場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今年5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宣佈了中國首例消費者起訴“蘋果”壟斷案的一審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蘋果公司在中國軟件市場擁有市場支配地位,但並未濫用該地位,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該案的原告金女士指控蘋果濫用其市場地位,既收取30%的應用內購買佣金,又限制支付方式。
但從蘋果的上訴請求中可以看到,該公司仍然希望最高法院刪除下級法院判決書中提及蘋果“支配地位”的內容,並反對判決中暗示“不公平定價”的措辭。
記者查閱了一審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其中關於蘋果提到的第三和第四點上訴請求,也就是相關市場如何界定、被告蘋果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表示,蘋果公司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區域iOS系統下的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交易平臺的主要經營者,蘋果國際經銷公司雖然也參與平臺與消費者的服務,但蘋果公司與蘋果國際經銷公司系關聯公司,其他經營者無法進入該平臺,故蘋果公司在該市場顯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而對消費者是否有權就不公平高價行爲提起訴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爲,就原告主張的不公平高價行爲而言,雖然被告蘋果公司收取佣金的對象系開發者,但倘若原告主張的不公平高價行爲成立,鑑於平臺佣金也是開發者運營應用的成本之一,開發者爲了轉移從平臺承受的高價,有可能會採用提高對消費者售價的方式,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故消費者的利益有可能會因平臺的不公平高價行爲而受到間接損害,並進而成爲壟斷利潤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原告作爲消費者,有可能就被訴的不公平高價行爲受到損失,其有權就該行爲提起訴訟。
此外,對於蘋果上訴請求提到的“適格被告”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爲,蘋果國際經銷公司在蘋果應用商店提供的服務和內容及蘋果應用商店的版權均歸被告蘋果公司所有,蘋果公司亦負責處理該平臺運營過程產生的投訴事宜。故被告蘋果公司參與了蘋果應用商店的經營和管理,原告就本案被訴壟斷行爲訴請要求被告蘋果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有分析指出,蘋果試圖改變一項本已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的措辭,這一不同尋常的舉動反映了蘋果在中國的微妙地位。中國既是蘋果最大的國際市場,也是蘋果最大的生產基地。在全球監管機構密切審查科技巨頭之際,法庭判決對蘋果“支配地位”的描述可能會在未來的訴狀或案件中被引用。
在一審宣判後,原告(金某)代理律師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瓊飛曾對記者表示,也將繼續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的核心依然是蘋果稅率過高以及強行搭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