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G》張伯維酒駕 聯盟罰禁賽1年、50萬罰款及勞動服務

張伯維遭禁賽1年並扣除薪水(資料照/高雄鋼鐵人提供)

P. LEAGUE+高雄鋼鐵人球員張伯維,在球團宣佈禁賽1年、扣除3分之2薪水的處罰後,聯盟今天(2日)召開仲裁委員會,會中決定聯盟將對張伯維開罰禁賽觀察期1年,執行期間爲2021-22賽季球季張伯維皆不能代表任何球團出賽,外加分罰款新臺幣50萬以及至少300小時的公益勞動服務。

PLG表示,張伯維違反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爲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1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50萬元整。」因此祭出禁賽觀察期1年、罰款新臺幣50萬以及至少300小時的公益勞動服務處罰。

張伯維在發生酒駕負面新聞後,也透過鋼鐵人球團致歉,相當後悔造成聯盟、球隊、及球迷傷害。

以下爲PLG聲明稿全文:

P. LEAGUE+ 今日(09/02)針對高雄鋼鐵人球員張伯維酒駕事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中決定聯盟將對張伯維開罰禁賽觀察期1年,執行期間爲2021-2022年球季張伯維皆不能代表任何球團出賽,外加新臺幣50萬元以及最少300小時的公益勞動服務。

PLG於知悉本次事件後,球員有違反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爲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事節,進行相關程序,而依同章程第65.1條第(2)款,聯盟亦得加以公益勞動服務之裁罰。

聯盟參考本次事節,擬裁罰以一年禁賽觀察期併科罰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但在第一年禁賽觀察期滿後,視涉案球員於期間是否有積極從事公益勞動服務、悔過之事節,若認其並無積極悔改行爲,將爲永不錄用之裁定。又依照賽事章程第67.3條「若裁罰內容爲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以上、禁賽10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爲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復查 」,參酌上述擬爲裁罰之內容,以及本次事件系屬球員於賽場外行爲,依照聯盟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關於委員會任務界定,應由仲裁委員會爲複查。

聯盟並依仲裁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除由聯盟執行長陳建州擔任仲裁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外,其餘四人,由賽務決策委員會,選任球團代表陳信安、場控委員代表李鴻棋、聯盟法律顧問代表餘宗鳴,以及公正人士代表李志峰,總共五席委員,其中公正人士部分,邀請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長年投入專業研究於職業運動法規、保險法、仲裁法之李志峰教授擔任,亦通知當事人出席仲裁委員會議,當事人並委由經紀人蔡孟霖出席於民國110年9月2日17時,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