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因感情糾紛傷害女方,致其跳樓死亡,構成什麼罪?

“天涯海角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面對整待不發的將士們,唐明皇無奈賜予楊貴妃白綾讓其自盡,徒留滿地釵環無人撿,曾經夜半在長生殿約定來世的誓言也隨風而散。

身處愛河中的二人濃情蜜意不必多說,正是先前的情真意切,在感情結束時,纔會令人黯然神傷,甚至難以走出情感衚衕。常言道:苦海無邊,回頭是岸。既撞南牆,應當及時調頭,重新開始。倘若糾纏不休,不僅會對另一方造成困擾,也是作繭自縛,畫地爲牢。

那麼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因爲感情糾紛,導致一方跳樓死亡,應當如何認定責任呢?

案例

胡女士畢業後進入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在工作接觸中,她與同事楊先生產生了曖昧。伴隨着感情深入,二人確立了戀人關係。

一開始,楊先生對胡女士情意綿綿,溫柔體貼。但因爲自小父母外出打工,楊先生與爺爺奶奶一同長大,二者之間存在較大的代溝,楊先生一直同其缺少交流溝通,這也養成了他孤僻敏感的心理。

面對胡女士對自己的依賴和戀慕,楊先生感受到了久違的舒心,同時對胡女士的一言一行更爲關注,甚至會悄悄跟蹤她的軌跡,偷聽其與他人的交談。

在發現楊先生的作爲後,胡女士深感不適,她多次和楊先生表明希望二人彼此留存私人空間,自己並不會背叛與楊先生之間的感情,但都沒有得到楊先生的認同。隨着楊先生愈發變本加厲的行爲,胡女士不堪忍受,像楊先生提出了分手。

雖然聽到女友想要分開的消息後楊先生連連認錯,表示自己此後不會再犯,然而此時胡女士已經徹底失望,並不多言,轉頭便離開了。她沒有想到,自己的一番行爲卻讓本就性格偏激的楊先生產生了惡毒的想法。

在分手半個月後,楊先生偷配了自己曾經前往胡女士家拿到的鑰匙,並在商店裡購買了鋒利的刀具。他事先在胡女士家中潛藏好,待到胡女士工作回來後,突然出現並持刀威脅她脫掉衣服躺至牀上。

面對此要求,胡女士自然不情願,而看到楊先生手中的尖刀後,她心中涌現出害怕。爲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胡女士假意讓楊先生去洗澡,而自己藉機遛進臥室內並將門反鎖好。不料楊先生很快反應過來,他隨即來到臥室門前大力踢踹。

因木門材質已經稀鬆,楊先生在其破了一個口之後將持刀的手伸進去想要通過內部的扭手將其打開,胡女士被眼前一幕嚇得魂不守舍,她不斷向外窗喊叫,並想要衝上來阻攔楊先生,然而卻被其胡亂揮舞的尖刀刺傷。

眼見門即將被打開,胡女士冷汗津津,腦中一片混亂。無處可躲的她打開臥室窗戶,從上一躍而下,重重摔在地上,沒了聲息。

隨後胡女士的家屬將楊先生告上法庭,控訴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請求法律嚴懲。

而楊先生的辯護人卻認爲此矛盾由感情糾紛引發,楊先生主觀上並沒有傷害胡女士的故意,也沒有做出實質上的損害行爲。胡女士跳樓繫個人想法所致,不在胡先生的預料範圍之內,不應當認定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能認定楊先生系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楊先生通過偷偷配用胡女士家的鑰匙,並未經同意私自闖入,屬於非法入侵住宅。雖然他與胡女士二人之間屬於感情糾紛,但胡先生於先前購買好刀具,並以此威脅胡女士脫衣、質問分手事宜,可以認定他對自己有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抱有故意的主觀思想。

在胡女士逃至臥室後,楊先生緊追不捨,在狹小的空間內對胡女士造成了極大的恐慌和緊張感,並採用強行踹門、用匕首刀刺等動作將胡女士逼退至絕路,導致其在緊急狀態下跳樓身亡。即使楊先生並沒有做出肢體上的強迫行爲,但胡女士跳樓仍可認定與他的行爲存在因果關係。

其實,在法律上,並非所有戀愛分手導致另一方的死亡都能夠構成因果關係。其構成最主要是需認定先行行爲會不會導致一般人都能夠想到的後果。

假如本案中楊先生在分手後陷入痛苦,難以排解後選擇自殺,那麼胡女士不需要因此擔負責任。原因便在於自殺並非楊先生唯一的選擇,且在常人認知中此項選擇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能夠認定此與胡女士提出分手的行爲之間構成因果關係。

在戀愛中的兩人都應該屬於相對獨立的個人,能夠決定自己感情走向的,不能因一方的不贊同而剝奪另一方宣佈感情破裂的權利。

綜上所述,且因楊先生在實施傷害行爲時精神正常,且屬於完全行爲能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最終判處楊先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結語

愛情是良藥,破碎的愛情卻如毒藥。若沉醉其中,久久不能走出,只會讓自己如同困獸,四處碰壁。在感情開始時,應當學會珍惜,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在感情結束後,應當抹乾眼淚,正視自身,重新開始。

不爲過去的苦痛所煩惱,全心全力迎接自己嶄新的未來,纔是分手後應有的正確心境。切勿久久無法脫離前塵往事,甚至採取極端的手段來獲取感情上的缺失,這種行爲不僅會對另一方造成傷害,自己也不會因此而達到想要的目的。

(《普法:因感情糾紛傷害女方,致其跳樓死亡,構成什麼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