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發生事故身亡 法院認定機動車司機也應擔責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某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20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由於機動車行駛速度快、危險程度高,機動車一方在道路通行中應當負有較高注意義務。本案中,王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對自身的損害存在較大過錯,應當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事發時路況、視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夠避免發生嚴重事故。李某疏於觀察,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李某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