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斗六市主席收賄 判6年定讞
12年前擔任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的陳明章,利用議決提案的權力,向廠商索取賄賂3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臺南高分院更四審認定,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已通知檢方防逃。 (本報資料照片)
12年前擔任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的陳明章,向得標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廠商索賄300萬元,最高法院22日駁回上訴,維持臺南高分院更四審判決,認定陳破壞政府官箴,且犯後沒有悔悟,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行政院環保署2008年補助斗六市公所2250萬元,辦理「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覆育工程」,市代會也在臨時大會通過工程經費墊付案。當時擔任主席的陳明章認爲,該墊付案通過後有機可趁,於是向廠商索賄。
得標的營造商張姓男子取得工程預算資料經計算後,對於工程材料及集水井的成本無法估算,陳明章透過友人介紹與張男見面,向張表明「這個工程會賺,我來處理就好」,向張索討賄賂並收取300萬賄款。
隔年,陳明章在市代會等會議中擔任主席,對於斗六市長就該案工程所爲的施政報告,他因收賄以沒有工程品質不佳爲由,提出質詢爲難市公所,廠商於是順利完成估驗並完工,且取得工程款。
更四審考量陳明章從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潔執行職務,竟收賄嚴重影響政府官箴及公務員形象,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將他依貪污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