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換補休、只用底薪計算都不行!加班費5大違法樣態報你知

只要僱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僱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本報系資料照)

無論平日或假日,只要僱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僱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因此統整5大加班費違法態樣,供民衆參考。

首先「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只要有延長工時,僱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纔可規定實施補休,畢竟要考量僱主調度人力的問題,但僱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黃維琛指出,其次有民衆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然而工資並非以本(底)薪爲限,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在覈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再來有民衆反映「僱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說,僱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爲止,若工作未滿1小時時間,仍可在換算爲小時後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爲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第四類則是「僱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表示,《勞動基準法》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僱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少算就違反法令。

最後是「僱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說明,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則爲休息日;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只是仍有部分僱主誤以爲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

黃維琛也特別指出,假如僱主要求勞工在表定工作時間提早準備,以銀行爲例,銀行9點開門,但表定工作是8時45分,或是安排值日生下班後打掃等,一旦延長工時就該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