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2警 71歲最老死囚聲請釋憲駁回
槍殺雙警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年紀最大的死囚、71歲的王信福,因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未執行槍決,他聲請釋憲主張,因共犯死亡讓他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刑事訴訟法》規定,警詢筆錄可例外作爲證據,這樣的規定違憲,不過,憲法法庭合併5案審理後,4日判決合憲。
本案另一位聲請人是死囚沈鴻霖,他在1989年與另2名共犯性侵殺害2女,2名共犯分別遭判刑確定後槍決伏法,他主張共犯在警詢的內容沒有證據能力,聲請釋憲想翻案、停止死刑執行,與王信福一樣,此次都遭駁回,但2死囚另有其他釋憲聲請案,憲法法庭審理中。
王信福是嘉義市某酒店的股東,陳榮傑(判死刑確定,1992年8月20日執行槍決)受僱該酒店爲副理,平時均緊隨王身邊,1990年8月10日凌晨3點多,王、陳到1家卡拉OK店飲酒作樂,王因不滿店東殷勤招待已下勤的2名員警,未前往其酒桌敬酒,王男對店東及員警謾罵,「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等,他將槍枝交給陳榮傑,扶着陳的手肘說「結掉這兩人!」,陳就開槍打死2員警。
王男被依殺人罪起訴後潛逃大陸,2006年持假護照入境臺灣,在機場遭逮,最高法院2011年7月27日判他死刑定讞,成爲全臺最老死囚。
王信福等5人提聲請主張違憲的法條,是《刑訴法》第159條之3第1款、第3款分別規定,證人「死亡」、「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時,因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即使被告沒有詰問證人的機會,警詢筆錄也可以例外作爲證據。憲法法庭認定這些規定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昨判決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