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吻撫摸10歲童 57歲惡狼再要求拍私處特寫慘了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認識一名年僅10歲女童,雙方相約見面後,陳男涉撫摸並親吻女童,還要求她在家自拍私密處照片,直到女童母親發現後報警。桃園地院審理,陳男雖未違反女童意願,但依刑法不得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以保護少女身智正常發育,因此無從免除刑責,最終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判決書指出,57歲陳男去年在臉書認識10歲的琪琪(化名),明知對方性觀念尚未成熟,卻在去年8月中與琪琪相約載着她外出,行經桃園市中壢區環南路3段與德育路2段口時,陳在未違反琪琪意願下擁抱並撫摸她的身體,最後再親吻得逞。
檢方發現,陳男去年8月11日至13日間,另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r,詢問琪琪能否拍攝身體隱私部位,琪琪答應後自拍陰部、胸部等特寫照片傳給陳,直到琪琪母親查覺有異報警,去年9月13日警方將陳拘提到案並依法實施搜索,扣得一支手機及行車紀錄器。陳男在警詢及偵訊中供承不諱,與琪琪及母親指述情節相符,並有2人的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
桃園地院審理,陳男坦承去年8月對琪琪做出猥褻行爲時,知道她未滿14歲,並未違反對方意願,法官指出,雖陳未違反女童意願,但依刑法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猥褻罪,即使得到女子同意,也不得對對方猥褻,以保護少女身智正常發育,因此無從免除應負的刑責。
法官審酌,陳男猥褻及製造琪琪的性影像,導致琪琪身心創傷,應予非難;陳犯後未與琪琪及其母達成和解,念及陳坦承罪行,並考量陳目前因坐骨神經痛、高血壓、尿酸過高在家休養,沒有工作,最終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猥褻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製造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可上訴。
桃園一名57歲陳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0歲女童,2人見面時陳男撫摸並親吻女童,還叫她在家自拍私密處特寫,遭處有期徒刑1年7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