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敬老禮金判褫奪公權 裡幹事懲戒獲免議

原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李姓裡幹事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涉侵佔新臺幣1萬餘元,法院判緩刑並褫奪公權4年。懲戒法院認爲應撤職停止任用1年,但褫奪公權已達法律效果,判決免議。

判決指出,李女擔任南投縣竹山鎮公所裡幹事期間,協助辦理民國110、111年重陽節敬老禮金髮放業務時,涉嫌僞造印章,侵佔敬老禮金超過新臺幣1萬元,再填載不實清冊覈銷款項。

南投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處李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褫奪公權4年。李女未上訴而確定。竹山鎮公所將李女免職,並經南投縣政府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李女沒有不良素行,侵佔手段平和,被害人數少,侵佔金額不多,沒有對敬老禮金致贈業務推動產生嚴重阻礙或困難,且李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主動繳回全部侵佔所得,應判處李女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爲適當。

懲戒法院表示,李女因服公務有貪污行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依法已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另外,李女確定判決被宣告褫奪公權,也相當於撤職的法律效果。

懲戒法院認爲,審酌李女所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效果,再對李女懲戒已無實益,判決免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