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移工遭輾斃沒通報泰辦?白委痛批苗檢:丟臉丟到國外

民衆黨立委林國成揪苗栗地檢署有多項缺失。(林國成辦公室提供)

一名泰籍移工去年7月2日夜間騎乘自行車,遭3輛車連撞輾斃,但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於案發後及檢警偵查期間,均未接獲我國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報,遂尋求民衆黨立委林國成協助。林國成今(17)日痛批,苗栗地檢署根本是「制度性吃案」,丟臉丟到國外。

林國成10月接獲泰辦處請託,經過質詢、調閱相關文件,發現苗栗地檢署早於去年11月即以「不起訴」偵結本該;再議亦以「無告訴代理人」駁回。但泰辦處於案發後及檢警偵查期間,均未接獲我國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報外交部、勞動部或泰辦處,協助境外遺屬依法主張權益,形成「制度性吃案」的程序瑕疵。

林國成指出,移工離鄉背井來臺工作,但臺灣政府卻如此不尊重人權,一個案件有這麼多瑕疵,偵辦本件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更呈現多項違失,丟臉丟到國外。

林國成點出,應送交通部公路總局鑑定機關之影證檔案計8項,實際卻只移送4項;更未移送警方提供之肇事路口監視器影帶,陷鑑定單位於錯誤,誤認被害人夜間騎乘腳踏車未開啓燈光爲主要肇責。而不起訴理由書中引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意見,但該鑑定意見作成程序簡陋,未仔細分析,竟做成兩種「吃到飽」覆議鑑定意見「如陳車有超速,則…」、「如陳車無超速,則…」,讓檢察官自行選擇,形同「結案自助餐」,置專業於無物。

林國成也表示,不起訴書多處切割犯罪事實,於第一車即酒駕陳男,以「無法確定被害人之死亡爲第一車或第二車輾撞致死」不起訴陳男;但於第二車吳男、第三車無照蔡女之不起訴理由,則爲「無法排除被害人於第一次撞擊即已死亡」。

林國成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條明文規定,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以避免刑事訴訟程序造成二次傷害。然而本件檢察官於不起訴書中,多次爰引無照肇逃蔡女說詞:「以爲撞死狗」,直、間接傷害被害人人性尊嚴及遺屬對我國司法信任度,泰辦處於取得本件不起訴書後,實在難以向被害家屬轉譯此段貶損被害人人格之文字。

另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死亡原因,登載死因「酒後車禍」,致使保險公司無法辨識被害人究系「遭他人酒後駕車致死」或「酒後自撞」,遺屬至今無法申領強制責任險。林國成也質疑,高檢署要求苗檢再行發查,檢察官卻仍蓄意壓案?高檢署臺中分署雖以本件無告訴代理人駁回再議,但於去年1月8日就另發交苗栗地檢署要求再分案查明,然而迄今卻仍無下文。

林國成呼籲,法務部、外交部應建構涉外事件司法通報程序,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預防刑事被害外國人因於我國境內無告訴權人陷於不能追訴犯罪之困境,以符合檢察官維護社會秩序公益代表人之全民期待。而本件被害移工不幸遭三車接連撞輾致死,卻因欠缺境內告訴代理人等程序瑕疵,致使至今仍含冤九泉;顯見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均未能有效落實濟助訴訟弱勢之效能,宜全面檢討預算利用,以免浪費公帑。

林國成說,他與同黨立委麥玉珍於本會期初,即共同提出法扶法第14條、第65條修正案,以期修復訴訟弱勢外國人無實質受司法保護之制度缺漏。而後他又提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5條修正案,希望藉此強化移工異常通報程序。期望立法院能儘速排案三讀通過,以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能與時俱進,避免再生遺憾,損及我國國際形象。

林國成強調,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人權觀念,勿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外國人司法近用權成爲空泛口號,尊重被害人與遺屬之人性尊嚴,避免於國家公文書中使用不當、不雅文字,二次傷害被害人及遺屬法感情。

泰辦勞工處主張,希望來臺灣工作的泰國移工,都能得到臺灣法律的保護與公平對待;也希望日後有關泰籍移工發生任何重大人身侵害、甚至於不幸死亡的事件,臺灣官方能通知泰辦處,協助被害移工或遺屬給予法律權益的維護,不要再發生因爲沒有告訴代理人,刑事案件不起訴,縱放犯罪的事情。

泰辦也提醒,以後臺灣官方文件,不要再使用不雅或不當的字眼形容被害人受害的經過,因爲無法逐字轉譯給遺屬知道,也會傷害遺屬對臺灣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