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停工」解除!大巨蛋部分復工 理由:安全考量
▲大巨蛋在2年前被勒令停工,當時工人趕在停工前趕工讓施作到一半的工程部分完成,以免危險。(圖/記者楊佩琪攝)
大巨蛋停工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等於宣告大巨蛋全面停工2年,可望「部分復工」。法院認爲,北市府的處分,在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措施工程」一併要求停工有違比例原則,遠雄這部分勝訴,但其他部分敗訴。
至於遠雄該採用何種施作技術,才符合「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法院認爲,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在105年度裁字第1008號的意旨。也就是應由北市府、遠雄,兩方的專業人員互相協助、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
▲大巨蛋被勒令停工2年,出現水浮力、鏽蝕等問題,法院認爲,不能全面停工影響公共安全。(圖/記者楊佩琪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按《建築法》第56條第6款規定,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有權對起造人、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而遠雄有79處未按圖施工,大巨蛋又爲下沉式蛋體設計,發生災難時,民衆勢必得由下往上疏散,因此整體防火避難設計的安全性量相當重要,但遠雄未按圖施工,導致公共安全出現重大疑慮,北市府依法勒令停工「適法有據」。
不過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部分,法院認爲,大巨蛋爲大型公共工程,市府的停工處分不僅影響建商利益,也關係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報帳,因此市府在做處分時,應審慎考慮處分的規模及範圍,以免重大危難發生。
加上大巨蛋因停工,導致出現水浮力、鏽蝕等問題,屬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全面停工禁令顯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