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婚外情對象竟是妻子閨蜜 摩鐵發票、情書成鐵證

人夫婚外情對象竟是妻子閨蜜,摩鐵發票、情書成鐵證。(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人妻控訴結婚10年後,丈夫對她的態度突然丕變,還常常藉口加班晚歸,她偶然整理髮票時發現丈夫與閨蜜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外遇,丈夫甚至還曾寫情書給閨蜜,人妻憤而向兩人提告求償200萬元,法官認定兩人行爲侵害人妻配偶權,應連帶賠償人妻30萬元。

據判決書指出,人妻與丈夫於2010年結婚,怎料,丈夫卻在2020年5月間開始態度丕變,對她施以冷漠、冷暴力、拒絕溝通、藉口加班晚歸,直至隔年6月,甚要求她搬離,並對她施以言語暴力及羞辱、逼迫離婚,同年11月丈夫同意給付她300萬元,雙方協議離婚。

然而同年11月間,人妻經由丈夫友人得知,兩人離婚前,丈夫早和自己的閨蜜發展成爲男女朋友關係,丈夫與閨蜜也坦承此事,人妻憤而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連帶求償200萬元。

閨蜜辯稱,並未在兩人離婚前與人夫交往,亦從未承認曾與其發生性關係。當初是人夫單方書寫情書給她,被人妻的弟弟發現後,人妻率人到她孃家,要求她寫下切結書,並先入爲主認爲兩人有姦情,並強迫人夫認錯,而她也因未於第一時間向人妻坦白曾遭人夫追求之事實,感到愧疚,並向她道歉。

人夫則辯稱,離婚前約一年就與閨蜜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然離婚前與妻子早已多年無夫妻生活,一時情迷纔會與閨蜜發生短暫外遇,妻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知悉,所以離婚時纔會給付300萬之高額,其中已包含外遇事件之損害賠償。

法官勘驗人妻偕同親友前往閨蜜孃家質問時,雙方錄音對話中閨蜜屢次向人妻道歉,且自稱「當初是我愛他」、「我今天跟他在一起」等語,顯可見閨蜜與人夫曾爲男女朋友關係,但無證據可佐兩人在人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曾發生性行爲。

法官認爲兩人行爲,已逾朋友間正常社交界線,不法侵害人妻之配偶權,勘驗兩造之身分地位及人妻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人夫與閨蜜應共同賠償人妻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