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上路 林右昌:優先推動友善措施

另新增律師事務所自明年元旦起,可申請經營移民業務,但代辦移民業務的公司負責人,若曾經犯詐欺、背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限制其經營移民業務條件。此部分共計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8項子法,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內政部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爲營造優質友善移民環境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6月28日總統修正公佈《入出國及移民法》,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共計修正63條條文,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並將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15項配套子法。

考量這次修法幅度較大,爲使民衆及第一線同仁熟悉相關規定,以利新法落實執行,其中有利於民衆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明年1月1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等部分,則於明年3月1日施行,新法全面實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林右昌說明,這次移民法修訂條文中,以友善人民居留權益等攸關民衆福祉的措施優先實施,像是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只要持停留簽證來臺,就可以申請居留;對於因爲受家庭暴力而離婚的人,也放寬無論有無未成年子女,而且不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即可繼續居留。

林右昌指出,鬆綁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停居留的限制,以及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皆可隨同永久居留。

此外,爲增加外國人才留臺服務的誘因,也放寬來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1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居留1次,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爲2年;同時增訂如果經過查驗許可來臺後接受面談的話,申請人可以委任律師在場,陪同面談、筆記詢問重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另新增律師事務所自明年元旦起,可申請經營移民業務,但代辦移民業務的公司負責人,若曾經犯詐欺、背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限制其經營移民業務條件。此部分共計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8項子法,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林右昌補充說明,這次移民法修法也加重及增訂罰則,其中逾期者罰鍰從現行2千元至1萬元,提高爲1萬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最高7年外,另增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等情形,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如果讓外國人非法入國,或者讓受禁止出國處分的人出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此外,爲遏止受收容替代處分的人再次失聯或違規,明文規範如果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的話,可再次暫予收容,而且重行起算收容期間,並增訂「再延長收容」,以因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遣送的情形。此部分共計修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等7項子法,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林右昌指出,經參酌各界提出的建言及通盤檢視現行實務問題後,除積極研修子法及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外,爲使新制上路後運作順遂,內政部移民署也辦理多場教育訓練,以增進基層執法專業,持續打造更友善的移民及攬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