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報告不能含糊

(原標題:如實報告不能含糊)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毛翔報道 近日,山東省紀委監委通報了山東國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尹鵬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息,其中提及尹鵬“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此之前,遼寧省大連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趙紅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周輝軍等人也被通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紀律要求。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也對不按時報告、隱瞞不報等行爲明確處理處分要求。

“對黨忠誠老實,是領導幹部最起碼的政治覺悟和黨性原則。原原本本、清清楚楚地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踐行對黨忠誠老實的實際行動,是向黨組織講真話講實話的具體體現。”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錶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強化對領導幹部監督的重要手段,如果組織不瞭解、不掌握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那麼管理監督也無從談起。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每年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從業、房產等情況。梳理各地通報典型案例,可以發現領導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隱瞞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或將個人名下企業“移花接木”登記在他人名下。如爲了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隱瞞真實情況,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黃開旺將其經營的莊園法定代表人登記爲外甥葉某,購置的3套房產不及時登記或者登記在他人名下。

在填報實際擁有的住宅、商鋪、車庫等有關事項時故意耍小聰明不報或少報。如重慶市江北區科技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蘇留昶同他人共同出資購買房產,蘇留昶出資175萬元,佔35%產權。自2014年至2022年,蘇留昶在填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時,均按出資75萬元、佔比15%的比例瞞報該房產產權份額。

對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情況遮遮掩掩、故意隱瞞。如浙江省杭州市蕭山食品公司原總經理王某,未按規定將本人護照上交單位保管,並使用該護照在僅有一次履行請假及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多次往返境外。

吉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孫聰分析,逃避監督、敷衍應付、怕麻煩,是領導幹部瞞報漏報的常見心理,“以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爲例,有的購買房產所用錢款來源是違紀違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不敢‘報’;有的購買房產的錢款來源雖然正當,但擔心引起組織關注,不願‘報’;有的沒有學懂相關規定,不會‘報’。”

對黨忠誠老實、表裡如一,是對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認真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既是完成組織交辦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也是領導幹部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意識、履行職責使命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制度本身看,從中組部2014年印發《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覈實辦法(試行)》,到2017年中辦國辦修訂出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覈結果處理辦法》,對報告主體、內容、抽查覈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202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對健全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範體系,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作出進一步部署。

從實踐來看,各級黨委(黨組)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以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抓好貫徹執行,嚴明報告紀律,加強抽查覈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守職責定位,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將是否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作爲重要內容,通過壓實相關部門責任、通報典型案例、開展紀法教育等措施,督促黨員幹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組織監督。

“制度籠子越織越密,監督檢查越來越嚴,妄圖通過漏報瞞報欺瞞組織,只能是自欺欺人。”孫聰表示,請示報告不是小事,黨員領導幹部應深刻理解嚴管就是厚愛的道理,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如此才能心安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