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珠男性侵狎弄少女5小時 口水留罪證重判9年6月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苗栗男子涌泉下體入珠,2年前謊稱順路接送爲由,誘騙剛下課的國中少女到荒郊野外扒光衣褲撫摸,企圖性侵卻無法順利插入,轉而強逼替他口交,事後又載到汽車旅館命少女洗澡滅證,狎弄長達5個小時,因口水DNA留下罪證最高法院14日判刑9年6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46歲曾姓男子前科累累,民國101年3月假釋出獄,同年11月開車經過苗栗縣某超商,見12歲被害國中少女生下課獨自等公車,上前搭訕順路接送誘騙少女上車曾男一邊聊天假意關心少女就讀幾年級及家中有哪些成員,一邊不顧少女反對,持續以「不好停車,前面回頭」等理由把車開往荒郊野外。

曾男停車後,強吻少女並恐嚇「要聽我的,不然妳死定了」,強行脫光少女衣服,少女個頭嬌小,無力抵抗。曾男將少女壓在副駕駛座上,以舌頭舔胸、大腿及下體等部位並企圖性侵,但因入珠多達10顆,加上少女沒有性經驗,幾次插入均未得逞。

曾男慾火焚身硬逼少女替他口交,少女哭泣抵抗,曾男只好自己來,在車內改以「打手槍」自慰泄慾,直到晚間11點才準她穿上衣褲,事後再載到汽車旅館命令少女洗澡,企圖湮滅證據,還要少女「打勾勾」,至隔天凌晨2點才載她到住家附近放人。

少女遭到凌辱5個小時身心受創,家人報案後,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車號查獲這匹惡狼檢警痛斥他「變態」,曾男辯稱有以手沾口水撫摸少女下體,沒有以舌頭性侵或強逼口交。

法官根據採證結果,少女陰道深處留有曾男口水DNA,認定犯行明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6個月,臺中分院維持原審,最高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6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