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董責險仲裁賠付700萬美元:火熱背後責任認定仍是難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葉麥穗 廣州報道

瑞幸咖啡曾因2020年22億元財務造假案引發巨大爭議,近期該公司再度衝上熱搜,其原因在於上市前購買的鉅額董責險有了新的動向。據悉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購買總限額2500萬美元的董責險,其中基礎層保單保額1000萬美元,由8家中資保險公司共保。最終該基礎層保單進入仲裁環節,並已作出裁決,裁決結果爲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這讓董責險“出圈”。

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將正式施行,《新公司法》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這又給董責險填了一把柴。據悉今年以來已經超過270家上市公司將董責險納入“購物車”,相比去年增長4成。

超270家公司將董責險納入“購物車”

據悉瑞幸咖啡的董責險不但金額巨大,而且設計複雜。

據瞭解,該公司購買的董責險保單共有四層,涵蓋基礎層和超賠層,當賠償金額超過該層可負擔的範圍則觸發上一層賠付,因此牽涉多家保險公司。該保單中的基礎層保額爲1000萬美元,超賠層每層500萬美元。基礎層由8家中資公司共保,平安產險作爲基礎層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額爲30%,公司採取了分保100萬美元、自留200萬美元。此外,太保產險、人保財險、中華聯合財險、國任財險、大地保險、錦泰財險、前海財險承保份額分別爲17.5%、15%、15%、10%、5%、5%和2.5%。

由於對欺詐責任存在爭議,最終該董責險基礎層保單進入仲裁環節,並已作出仲裁,裁決結果爲共保體賠付700萬美元,免賠300萬美元。

根據相關法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就此事記者採訪了平安產險,平安產險對記者表示,公司已經按保險合同和共保協議完成相關理賠事宜。

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問題,不但讓自身處於輿論的“C位”,也把董責險推上熱搜。近年來,由於出現多起財務造假,不但性質惡劣,且金額巨大,除了上述的瑞幸咖啡之外,2020年康美藥業因財務造假被判賠償投資者24.6億元的案件之後,越來越多的企業轉向於保險“求助”,董責險也順勢迎來了春天,開始進入到衆多A股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視野。

數據顯示,在2020-2022年這三年期間董責險的投保率實現快速增長,披露購買董責險計劃的上市公司數量分別爲119家、248家、337家,同比增幅分別爲205%、108%、36%。2023年,隨着市場對證券訴訟風險上升的反應逐步消化,董責險市場發展略有“減速”,當年有308家上市公司發佈擬投保董責險公告,同比下降9%,不過整體仍然保持在高位。

進入到2024年,董責險熱度再一次被點燃。今年以來,已有超270家公司發佈了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同比2023年同期上升四成。6月以來,已有匯隆活塞、*ST凱撒、天域生態、西藏旅遊、吉峰科技、葵花葯業等10餘家上市公司發佈了擬購買董責險的公告。

責任認定依然是難點

當前,A股上市公司董責險保額最常見的是5000萬元,其次是1億元,整體呈現不斷走高的趨勢。

不過光大證券分析師王一峰的研報表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董責險的覆蓋率依然不高,未來發展空間巨大。若我國董責險若能在2030年達到85%的覆蓋率水平,則2021-2030年董責險保費共計可收入76.2億元。

從目前投保信息來看,在行業分佈上,製造業公司購買董責險數量遙遙領先,佔比超六成。從地域來看,廣東、浙江、江蘇的企業投保意識較強。從投保企業性質來看,民企投保數量是絕對的大頭,佔比達到77%。

今年7月1日,《新公司法》將正式施行,《新公司法》首次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了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這又給董責險添了一把柴,預計下半年會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將董責險納入“購物車”。

據悉,董責險的合約責任主要是保障公司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管理職責時,因行爲不當或工作疏忽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給個人帶來的損失。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庭外和解、判決或和解損失、律師費、抗辯費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董責險並非萬能保險,不會爲所有行爲“兜底”。其保障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刑事罰金、行政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的損失、投機風險以及原銀保監會明確不支持的保險責任等。

“董責險不保護惡意欺詐,不保護犯罪。”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指出,如果高管在執業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高管惡意欺詐造成的,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故意欺詐”是目前董責險的理賠難點,責任認定並不容易。有保險行業資深人士分析, 保險機構與投保公司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帶病投保”的現象已經見怪不怪。財務造假如何認定,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也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地方。不能簡單地認爲: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被“指控”、“涉嫌”財務造假時,就認爲保單是除外承保的。對於欺詐的定義,保險合同一般以 “最終且不可撤銷裁判或判決判定其爲故意行爲”時才能啓動該項除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