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藻礁外推 內政部:中油儘速申請變更

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中油已經提出外推方案,進一步避開水下礁體,依照區域計劃法和海岸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內容變更,後續中油提出申請,內政部將依法辦理審議事宜。營建署也於10月8日回覆環保署意見,提醒中油後續應該依照區域計劃法及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許可。

徐國勇指出,桃園觀塘工業區系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報編之工業區,面積總計1176公頃,經內政部92年5月19日同意之範圍包含工業區面積232公頃及工業專用港944公頃。

中油公司規劃興辦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於106年3月2日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其申請範圍爲「觀塘工業區」之「第一階段」開發(非工業專用港),開發面積總共95.4公頃,提經106年10月3日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第12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先期填地工程」5公頃及「聯外道路」2公頃可開發使用,至其他現況屬海域且與工業專用港直接關聯部分,於工業專用港未取得相關審查許可前,不得開發使用。),內政部並於107年3月16日核發特定區位許可函。

徐國勇表示,中油公司後續配合環評審議所提之迴避替代修正方案,工業區開發面積縮小(23公頃),工業專用港堤防型式長度調整並填海造地(21公頃),並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就「桃園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及「桃園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劃_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第一次變更」2案申請特定區位許可(變更),及依區域計劃法第15條之1規定,就「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第2次變更開發計劃暨第1次變更工業區細部計劃」申請開發許可變更。

2程序審議過程中,因尚未確認大潭藻礁資源條件得否劃設爲保護區,爲預爲因應未來相關機關依其調查結果依法劃設保護區之情形,爰本部於108年3月26日覈定特定區位許可函所附之應辦及承諾事項,明確說明後續倘相關機關依法將藻礁生態系之範圍劃設爲保護區,將配合剔除保護區範圍、於108年4月23日核予開發許可函,敘明後續倘相關機關依法劃爲保護區或自然地景,屆時應配合檢討計劃範圍或內容,並循開發計劃變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