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又強制猥褻判無期徒刑 惡男假釋後又犯案再度入獄
殺人又強制猥褻判處無期徒刑,假釋後又犯案再度入獄(示意圖,達志影像)
殺人及強制猥褻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潘姓男子,1996年入獄後,2009年獲假釋,但他因違反假釋的保安處分規定,2012年遭檢方核發執行指揮書回獄中須執行25年,他聲明異議,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規定違憲,高院裁定修法期限屆滿前停止審理程序,等到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潘姓男子因殺人、強制猥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在1996年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他在1996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並於2009年12月18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但潘男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情節重大,經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確定,而由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令潘男在2012年5月21日入監執行無期徒刑之殘刑25年,現仍執行中。
潘男在2024年3月26日就檢方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憲法法庭判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固定關25年的規定違憲,高院依憲法法院判決宣示日、2024年3月15日起2年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修法期限屆滿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殺人或強盜性侵等重罪犯,遭判無期徒刑定讞服刑後獲假釋,就算是僅未接受勒戒治療或犯輕罪,依2005年《刑法》修法前及修法後的 79條之1規定,一律要回獄中分別再執行有期徒刑至少20年或25年,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這樣的規 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及違反人身自由的保障,在2024年3月15日判決違憲,相關規定 2年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