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豬盤”毒化股市環境 應進一步強化打擊力度

6月26日百邦科技股價大漲,27日在短暫拉高後於10:58左右直線跳水後封板跌停,有多個股票羣“老師”在股價閃崩前三分鐘集中推薦該股,引發“殺豬盤”質疑。

百邦科技基本面很一般,2023年營業收入6.82億元、淨利潤虧損2856.97萬元;今年一季度營業收入1.41億元、淨利潤虧損727.31萬元,每股淨資產爲0.77元。目前百邦科技每股股價在10元以上,估值不低。

部分投資者因受股票交流論壇的“老師”影響,在27日百邦科技股票拉高階段追高入場,幾乎買在了最高點。相關主體的“殺豬盤”操作,可能觸碰《證券法》紅線。《證券法》第160條規定,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業務,應當經證券監管機構覈准;未經覈准,不得爲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相關主體若未經證券監管機構覈准,卻非法薦股、甚至收費,證券監管機構或可依照《證券法》第213條第一款予以行政處罰。

“殺豬盤”操作還可能觸碰《刑法》紅線、構成違法犯罪。首先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按《刑法》第225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等業務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相關主體未經證券監管機構覈准卻非法薦股牟利,情節嚴重的或涉嫌該罪。

其次或涉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可按“詐騙罪”從嚴懲處。微信羣內等“老師”若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或涉嫌利用互聯網進行詐騙。

其三或涉嫌操縱罪。2021年《刑法》第182條規定構成“操縱證券罪”的第六種情形,爲“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俗稱“搶帽子”交易;殺豬盤在網絡論壇、微信羣中忽悠散戶充當接盤俠,是否屬於“公開”作出投資建議,這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因此能否以該條款追究操縱罪還未可知。不過,《刑法》第182條規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兜底條款,該兜底條款或可以將上述嚴重情形認定構成操縱罪。

對股市“殺豬盤”,在強化行政處罰的同時、更應強化對涉嫌犯罪行爲的刑事打擊力度。一些不法分子把股民作爲坑蒙拐騙對象,與其他經濟領域犯罪的後果大致也差不多,有些股民的養老錢保命錢被騙走,由此妻離子散的例子也並非沒有。對股市的治理,絕非證券監管機構一家的事情,“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一個重要職責,對殺豬盤開展偵查取證,應是其份內工作;司法機關各方聯動,嚴厲追究相關主體的刑事責任,才能對殺豬盤予以有效震懾。

現實中,懲治股市違法犯罪,需要強化線索收集。證券監管機構對股市殺豬盤運作環節更爲了解,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爲可以精確定位,但殺豬盤相關主體或無證券從業資質,不歸證券監管機構管,抗法也不會由此產生取消經營資質、行政審批冷處理等“副作用”,因此,若證券監管機構單獨對相關主體開展調查執法,由於缺乏強制手段,很難取得好的效果。而公安機關對暴力抗法行爲可採取強制措施,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能確保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實現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爲的有效打擊。

股市“殺豬盤”的出現,也與部分投資者熱衷於跟莊暴利、信奉內幕交易等有關。爲此要加強對投資者教育,投資者只有提高防範意識,避免僥倖心理,遠離莊股、遠離內幕交易,才能遠離殺豬盤、實現自我保護。另外,監管部門也要強化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打擊力度,讓操縱者、內幕交易者得不償失,平抑莊股和妖股的巨幅波動、抑制暴利效應,才能更好引導投資者價值投資、而非跟莊投機。

作者/熊錦秋

編輯/嶽彩周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