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不得擅自在房屋頂部、室內安裝設施設備或者在室內加層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肖家鑫

1月15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發佈會,邀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同志等解讀《山東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情況。

隨着人們對居住品質需求的不斷提升,房屋裝修活動日漸增多,違規裝修行爲時有發生。去年以來,多地出現了“野蠻裝修”和“暴力拆除承重牆”事件,造成嚴重後果,那麼《辦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據介紹,“野蠻裝修”“暴力拆除承重牆”等行爲嚴重破壞房屋原有結構和承重體系,嚴重威脅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嚴格監管。因此,《辦法》在現有法規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以下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禁止性行爲。裝修房屋時,要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鄰房屋安全,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荷載,包括不得擅自在房屋頂部、室內安裝設施設備或者在室內加層等。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挖掘地下空間、改變住宅外立面。二是規定了事前告知義務。房屋裝修前,房屋裝修人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社區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向房屋裝修人提示裝修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爲。裝修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時,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禁止裝修施工人員、材料和設備進入物業服務區域。三是強化了物業服務人巡查責任。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房屋裝修現場進行巡查,發現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時,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物業服務人對房屋裝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時,房屋裝修人和裝修施工人應當予以配合。四是增加了裝修監管環節。對於涉及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裝修活動,《辦法》要求,必須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並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此外,對於區分所有權的房屋,由於其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屬於房屋建築的共有部分,因此,按照《民法典》規定,需要經業主共同表決後,方可委託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