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開發區條例》3月1日起施行,立法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山東省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5年1月18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制定出臺,對於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在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表示。
開發區是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據山東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慶偉在發佈會上介紹,全省開發區以6.4%的陸域面積,貢獻了全省57%的稅收,聚集了全省50%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60%的高新技術企業,外貿、外資佔全省比重均超過70%,增速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全省開發區形成100億級以上產業集羣169個、500億級以上產業集羣37個、1000億級以上產業集羣13個,開發區在全省高質量發展中的帶動作用進一步顯現。
山東在2016年制定出臺了《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對推動山東省經濟開發區在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5年制定出臺的《山東省高新技術發展條例》,單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章,推動了高新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等各項工作提質增效。
但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層面不斷提出改革新舉措、新要求,加之山東省各類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深化、創新驅動顯著增強,上述兩個條例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開發區發展的需要。“爲了落實國家和省對開發區改革的要求,解決我省開發區管理中的實際問題,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鑑外省份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地方性法規,以法治引導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發佈會上,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振遠表示。
此次出臺的《條例》共6章40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和附則。《條例》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規定化工園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國家和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爲進一步激發開發區創新活力,讓開發區集中精力抓經濟發展,《條例》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對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作了規範,要求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同時明確開發區應當堅持發展實體經濟爲主的功能定位;鼓勵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探索優化“管委會+公司”等運營模式;對經濟管理權限下放作了規定,要求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利於高質量發展、符合開發區功能定位的經濟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開發區。同時,對不適宜下放的權限,規定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等方式,爲開發區企業提供便利。
《條例》單設規劃建設一章,明確要求構建佈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協調、管理規範、各具特色的開發區發展格局,對全省開發區總體規劃、各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要求作了規定。另外,《條例》還對開發區升級、擴區調區、整合託管、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等作了規範。
《條例》通過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建設科研基礎設施、健全成果轉化機制、推進校企融合發展等規定,強化科技引領、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爲推動開發區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集羣,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條例》規定了企業梯度培育、四鏈深度融合、打造產業集羣、堅持綠色低碳等內容,聚焦實體經濟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爲了營造開發區良好的發展環境,形成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合力,《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配置、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對開發區給予支持,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爲了最大限度保障用地,《條例》規定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善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開發區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加大閒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開發區應當綜合採用政府收儲改造、原土地使用權人改造、市場主體改造等模式,分類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另外,《條例》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財政、金融、人才、統計、數據、資產債務管理等方面支持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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