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報全省礦山企業“體檢”情況:個別企業以停工停產逃避

據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官網消息,日前,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通報了全省礦山企業“體檢式”精查工作情況。

通報指出,通過全省礦山系統一年來的紮實工作,山西省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今年以來,截至7月28日,全省礦山共發生安全事故57起、死亡67人,同比減少55起、59人,分別下降49.11%、46.83%。

通報也指出,當前還存在這些問題,包括:

部分市和礦山企業對“體檢式”精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僅將“體檢式”精查當作一次階段性專項行動,沒有真正作爲夯實基礎、提升能力的系統工作進行謀劃。一些礦山企業將“體檢式”精查等同於一般性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只注重對井下現場問題隱患的自查自改,沒有嚴格對照“體檢式”精查方案要求的內容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對安全管理運行機制方面的問題查找的少;有的企業自查不深、不細,仍停留在“有沒有”的層面,缺少針對性、可操作性方面的分析評估,有的甚至存在做資料應付檢查的情況;個別企業存在觀望態度,甚至以停工停產來逃避“體檢式”精查。

朔州市、忻州市未嚴格落實由市應急局統一組織實施“體檢式”精查的工作要求,將縣級直接監管煤礦的精查工作交由屬地縣(市、區)應急局負責。呂梁市、晉城市未在6月底前完成對轄區內煤礦的“全覆蓋”精查,完成率分別爲95.1%、77.78%。

部分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存在未全員覆蓋、責任不明確等情況,有的礦井責任制與企業實際不符,員工對自身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不清楚的問題比較突出。一些礦井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制度內容針對性不強、與實際情況不符,有照搬照抄的現象;有的礦井在非常規作業管理制度中,未明確各類作業活動的發起人、審批人、驗收人及監督人,未實現各環節發起有組織、過程有監督、結果有驗收的閉環管理。部分礦井有制度不執行、有措施不落實,特別是一些現場作業安全措施,員工在操作時往往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致使相關制度措施只是停留在紙面上。一些礦井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考覈反饋機制,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導致各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偏差和漏洞。

通報還指出,一些礦井沒有真正建立全員素質提升機制,部分礦井編制的應知應會手冊內容不全、指導性不強;有的礦井未將應知應會知識編成考試題庫或者考試題庫未涵蓋崗位所有應知應會知識,有的只注重考覈員工應知應會基礎知識,對員工實操方面考覈比重不夠;部分礦井未嚴格執行“教考分離”的原則,員工考試成績不真實;有的礦井未將《企業安全生產應知應會手冊》列入培訓教材,也未建立教育培訓、考試與薪酬待遇、晉級晉升掛鉤管理辦法。

公開報道顯示,2023年,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提升監管效能在全省礦山企業全面開展“體檢式”精查工作的通知》(晉應急發〔2023〕300號),在全省礦山企業開展“體檢式”精查工作。

同年7月19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在呂梁市組織召開會議,對呂梁市礦山企業“體檢式”精查示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通報,並對“體檢式”精查工作進行了宣貫解讀。

副廳長張和平介紹,部署開展此次“體檢式”精查工作,根本目的是爲了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少發生事故、少死人。只要少死一個人,我們的工作就沒有白做。一定不要想着事故發生後去擺平,代縣十幾年前的瞞報事故都被媒體挖出來了,到現在仍未結束,所以必須清楚有些事情是擺不平的。呂梁某礦發生一起較大事故。該礦作爲中央企業,架空乘人裝置自安裝後,就未對減速器驅動軸和驅動輪的連接銷進行過檢測,事故發生時雖有制動裝置但沒有起到作用,這是非常可怕的。

他表示,“體檢式”精查與以往各類專項行動有所不同。以往的檢查側重於查隱患,而“體檢式”精查更側重於查能力,看企業幹了沒有,是否具備安全管理能力,並幫助不具備安全管理能力的企業提高能力、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一個地區安全不安全,決定性因素不在政府部門,而是在企業。企業是內因、政府部門是外因,外因需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如果企業不用心做,政府部門無論如何努力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所以,開展“體檢式”精查工作也是爲了改變“上熱下冷、政熱企冷”的局面,針對“查什麼、怎麼查”給出了具體解決辦法。

張和平當時還稱,要認真檢查制度制定是否詳盡、是否清晰。某次檢查企業時發現,其制度中有“待全面停產時進行檢查”的表述,難道企業不停產就不能進行檢查了?制度中不能出現模糊字眼,應該明確由哪些崗位負責、多長時間檢查一次、檢查什麼內容等。按照目前的工人素質來看,將制度寫清楚、學習培訓和考試做到位、工人能做到,就已經很不容易了,我們就很高興了。如果白紙黑字都沒有明確,任由工人現場自由發揮,那麼安全管理只能是撞大運了。而且,保證制度完善,一旦發生事故,在追責問責時其實也是保護安全管理人員自己。如果按照白紙黑字要求的去做不會發生事故、工人未按照制度規程操作也已處罰到位,那麼一旦發生事故,就是負領導責任;如果白紙黑字的制度、規程、措施等本身就有缺陷,照此操作引發事故,那就要負刑事責任。比如,某煤礦發生一起死亡3人的事故,但安全管理人員未被追責。原因是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就不會出事,而且當時安全員也已極力制止,是由於礦長的一意孤行才導致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