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東尼電子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每經AI快訊,2024年12月18日,上交所對東尼電子及其實際控制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當事人:
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東尼電子,A 股證券代碼:603595;
沈新芳,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
沈曉宇,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
吳月娟,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羅斌斌,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關於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25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查明的事實,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電子或公司)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東尼電子關聯方湖州東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服飾)與認購方湖州吳興卓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興卓融)簽署相關協議,東尼服飾承諾爲吳興卓融認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投資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額補足義務,東尼電子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對東尼服飾的差額補足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開發行相關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協議事項。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一)責任認定
實際控制人與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方簽署的上述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於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應當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3號)第五十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根據《警示函》認定,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十七條,《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2.23條等相關規定。時任董事吳月娟爲東尼服飾法人兼總經理,知悉並簽署了上述協議,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作爲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知悉並經辦上述事項,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針對上述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有關責任人均回覆無異議。
(二)紀律處分決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覈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沈新芳、實際控制人暨時任總經理沈曉宇、時任董事吳月娟、時任董事會秘書羅斌斌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並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後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東尼電子的總經理、董事長均是沈曉宇,男,42歲,學歷背景爲大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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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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