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防制職場霸凌 不能只等立法(童言)

國民黨高市議員李眉蓁11月29日爆料,高雄心理衛生中心主管因同仁沒拿到預訂糕點破口大罵,該名同仁因此「下跪認錯」。圖爲馬偕醫院企業工會29日到勞動部前聲援馬偕醫院被霸凌勞工記者會。(趙雙傑攝)

勞動部吳姓公務員輕生案延燒至今,隨後行政院四大部會、臺鐵、海科館,甚至是馬偕醫院都紛紛傳出「職場霸凌」事件,全臺社會各界針對防制職場霸凌訂立專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誠然,由於當前臺灣缺乏「防制職場霸凌專法」,從而使得臺灣檢調跟司法體系難以援引一個明確的定義、態樣判定什麼叫「職場霸凌」,更遑論及時介入調解。不過,平心而論,臺灣實際上並非完全對「職場霸凌」束手無策;比如,在《勞動基準法》中便有規定:「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爲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職場安全衛生法》中也有規定:「工作者發現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得向僱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也有相應的罰則。

然而,這些法規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並未被很好地利用起來,主管機關在處理霸凌申訴的時候,實際上參考的標準是勞動部頒佈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而在這份指引中,主管機關只能就涉事公司或單位是否有形式上的調解、處理,比如該公司是否及時使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分開事事,被霸凌者是否有被事後追究、降薪等等。但如果該公司吃準了被霸凌者需要工作收入的心理,從而透過隱性權力迫使被霸凌者「自願接受」形式上沒有降低待遇或有效停止霸凌現象,實際上卻失去可以賺取績效獎金的機會或使人心裡受到冷落的工作位置等實際上使得被霸凌者權利受損的情形,主管機關是不會實際介入調查、妥善處理的,而這就是爲何當前臺灣「職場霸凌」現象層出不窮且申訴無門的根本原因。

因此,眼下的當務之急,是要儘快督促主管機關在受理相關申訴的時候,擔負起「實質調查」職能,追究那些只進行「形式調查」的瀆職行爲,以免更多的被職場霸凌者在精神負擔之下走上絕路!而不是乾等立法程序的遠水來救這場近火!

(作者爲臺灣人民守護民主正義連線青年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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