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估有1200多家適用CFC 財政部釋3利多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企業與個人明年要開始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財政部鬆綁三大規定,包含「微量豁免門檻的防止濫用規定」門檻計算;CFC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2022年度與以前年度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項的過渡措施;以及金融工具評價損益可以選擇計入方式。

爲了防止企業或者個人藉由最低稅負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由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我國在2016與2017年增訂企業與個人的CFC制度,並且2017年制定相關辦法,自2023年開始施行,許多公司與個人明年報稅恐怕會適用。

財政部接受外界意見,讓個人、企業在明年申報時更貼近臺商投資型態,以及運作順利財政部鬆綁3大規定。

CFC豁免規定有二:豁免一即是公司設在低稅負地區,但是如果有營運活動,如開臺菜餐廳、有僱用員工等可以豁免,等實際分配時再申報;豁免二是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以豁免。

但是爲了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藉由設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利用豁免二規定,因此原合計規定,納稅義務人控制的全部CFC(包含透過CFC間接持有和豁免一有實質營運活動公司)年度盈餘合計數超過700萬,都要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列爲正數計入所得。

財政部針對700萬合計門檻修正「微量豁免門檻防止濫用」規定,門檻可不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的CFC公司;以及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與計算營利所得,所以計算只限縮在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公司。

財政部舉例,如果甲公司在開曼羣島有CFC1跟CFC2公司各持有100%股權,當年度盈餘分別是200萬和600萬,此外,CFC1再投資CFC3公司,當年盈餘100萬,甲公司並未直接持CFC3有股權;CFC2則是開餐廳有實際營運活動。

財政部表示,修正辦法之前,700萬門檻這3家CFC公司的盈餘都要合併計算,合計起來共有900萬,就超過700萬門檻,就要適用CFC,甲公司要對CFC1直接持股200萬元認列所得;但是修正之後,CFC2與CFC3的盈餘豁免都可以不計入700萬門檻的計算當中,只剩下CFC1的200萬未達門檻,因此甲公司可免認列CFC所得。

其次有些CFC是因應法規,轉投資非低稅負地區,例如中國大陸、美國、越南與日本等地,而非以規避稅負爲目的。考量2023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於CFC制度施行前的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的2022年度的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所以要等到2023年度才決議分配。

財政部提供2022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多給3個月的緩衝時間,也就是說該非低稅負地區只要再2024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和以前年度盈餘,納稅義務人只要依現提示證明分配事實的文件,就可以免列CFC當年度的加項。

以及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當年度盈餘排除公允價值變動評價損益,等到處分或者重分類時已實現數計入CFC,但是一經選定,就不能夠變更。

根據財政部估算,上市公司75%、約有720多家有CFC適用;上櫃有68%,約有520多家需要申報CFC,因此上市櫃公司估計有1240多家會適用、申報C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