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出死亡事故,帕瓦股份實控人或移送司法

本站號外 徐超

2022年9月19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股票簡稱“帕瓦股份”(688184)。

而就在3天前也就是2022年9月16日,帕瓦股份發生一起造成2人死亡的窒息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45萬元。

近期,浙江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在官網發佈《紹興諸暨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16”一般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簡稱《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因企業安全設施設備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操作人員違規作業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事發後企業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給出的處理建議是,對事故發生時負有主要和重要領導責任的時任總經理張*以及副總經理、生產總監徐*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比帕瓦股份招股書和2022年報所披露的信息,總經理張*即實控人張寶,副總經理、生產總監徐*和即高管徐寶和。

事發後不報警不上報

帕瓦股份是一家專注於電動汽車用鋰離子電池三元正極材料前驅體生產、研發和銷售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客戶包括杉杉能源和廈鎢新能。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事故發生地點爲帕瓦股份6車間4號生產線4-3#反應釜,兩名死者分別爲6車間班長何某和6車間中控員餘某。直接原因是何某在未經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未進行氣體分析、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情況下,進入4-3#反應釜作業,導致吸入氮氣後窒息昏厥,餘某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

發生事故的6車間屬於“年產1.5萬噸鋰電子電池三元正極材料前驅體及聯產2.7萬噸/年無水硫酸鈉生產線”建設項目內容,產品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但生產中需使用硫酸鎳、硫酸鈷、氨水、氮氣、硫酸、液鹼等危險化學品。

調查認定,作爲一家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帕瓦股份“年產1.5萬噸鋰電子電池三元正極材料前驅體及聯產2.7萬噸/年無水硫酸鈉生產線”建設項目未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程序。

《事故調查報告》還披露,2022年5月份至9月份,帕瓦股份所在地街道聘請的第三方安全服務機構對帕瓦股份共開展檢查服務10次,發現問題隱患12處。

而在事故發生後,帕瓦股份沒有打110報警,也沒有打120,而是先自行初步搶救,後派車再送醫院,沒有向所在街道和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該事故是在死者親屬報警後通過110聯動平臺,才被相關部門獲悉。

實控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帕瓦股份存在安全設施設備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操作規程作業、未吸取本單位既往事故教訓、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由於何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責任。對時任總經理張*,《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不力,組織開展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帕瓦股份副總經理、生產總監,分管安環部工作的徐*和,《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帕瓦股份本身,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受限空間安全培訓、應急演練組織不到位;未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程序,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行政處罰。

時任帕瓦股份董事長王*良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行政處罰。其他相關公司責任人給於行政處罰。

根據帕瓦股份招股書和2022年報披露顯示,總經理張*即張寶,其同時也是帕瓦股份實控人之一。

2022年報披露,帕瓦股份總經理兼董事長已是張寶。原董事長王寶良在上市後不到一個月即卸任董事長一職。

副總經理、生產總監,分管安環部工作的徐*和是徐寶和。

2019年死亡事故曾遭問詢

2019年4月28日,帕瓦股份發生一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造成2人死亡。當時的處罰結果是對公司罰款40萬,對總經理張寶處以人民幣11.9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董事長王寶良處以人民幣15.94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事故在上市前曾被問詢,帕瓦股份給出的回覆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公司該次安全事故造成2名員工死亡,無人重傷,且直接經濟損失較小,因此事故等級屬於一般事故。

2020年12月31日,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出具《證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轄區內企業,該公司、公司董事長王寶良和公司董事、總經理張寶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爲。除上述行政處罰外,未發現公司、王寶良和張寶其他因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2022年1月17日,諸暨市應急管理局出具《證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間,沒有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諸暨市應急管理局的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