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等5部門關於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
(原標題:商務部等5部門關於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單位】外貿司
【發佈文號】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號
【發文日期】2024年02月05日
爲促進我國二手車出口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二手車出口有關要求和程序,現予公佈。
一、總則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下同)和掛車。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開展二手車出口經營活動的企業。
國家對二手車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負責全國二手車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關工作。公安部指導、監督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出口二手車登記工作。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歸集及二手車維修記錄查詢服務工作。海關總署負責各直屬海關二手車出口通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本公告適用於將二手車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行爲。
二、企業申報條件
二手車出口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二手車出口企業申請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產企業。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企業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 出口本企業生產產品;
4. 企業合法依規經營,符合安全生產、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爲,無嚴重失信行爲。
(二)流通企業。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固定經營辦公場所及二手車展示、銷售場所,具有汽車銷售或貿易經驗;
3. 具備二手車鑑定評估能力,僱傭至少3名鑑定評估專業人員;
4. 企業合法依規經營,符合安全生產、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爲,無嚴重失信行爲。
三、企業申報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二手車出口企業申報材料審覈。
(二)企業可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填寫申報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覈。企業在審覈通過後一年內可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下一年需再次申報。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管理端,對本行政區域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覈。對申報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覈通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申報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及企業投資方基本情況;
(2)業務經營情況:包括汽車國內交易、汽車貿易、經營業績等;
(3)二手車出口業務未來三年發展計劃;二手車出口業務實施方案:包括二手車國內採購、質量保障、境外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海關代碼、企業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5)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報送材料真實有效的公函,以及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爲、無嚴重失信行爲的承諾書。
2. 流通企業需提交經營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二手車鑑定評估專業人員能力證明及在本企業繳納社保的證明、汽車銷售或貿易情況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新註冊企業提供申報當期的財務報表及企業投資方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五)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車的,無需事先申報,憑本企業中標文件、對外承包工程備案表、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直接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出口許可證申領流程
(一)通過審覈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在依法辦理二手車轉讓登記手續後,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已辦理出口清關的二手車不得退運。在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2個月內,憑出口報關單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憑證向企業所在地或機動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二)企業收購機動車申請轉讓登記的,在交回原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讓待出口”事項,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已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讓待出口”事項的車輛,應及時辦理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海關通關及註銷登記等相關手續。
(三)通過審覈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按照“誰出口誰申領”原則,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可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爲申請。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發證機構,負責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爲材料符合申領要求的企業簽發出口許可證。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許可證爲“一批一證”,出口企業可在許可證申請表上同一商品編碼項下最多申請20輛二手車。申請數量應與實際報關數量一致,並一次完成清關。一次報關數量少於申請量的,應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應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
(七)海關對二手車出口許可證實行聯網覈查,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二手車出口報關手續,應按照海關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品名稱填報“舊+車輛品牌+排氣量+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
(八)二手車辦理轉讓待出口手續後不得再在境內交易變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執行出口合同的,企業應協調其他進口方另行簽訂出口合同。
五、出口許可證申領材料
企業申領二手車出口許可證需提交申領材料。
(一)出口許可證申請表。“VIN碼”欄填寫車輛識別代號(VIN),“出口商”、“發貨人”欄均填寫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商品狀態”選擇“舊”,“規格、等級”欄填寫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相關內容與《機動車登記證書》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後服務內容)。合同爲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爲準。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或掃描件。《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所有人與申領許可證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應一致。
(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以及該機構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爲、無嚴重失信行爲的自我聲明。檢測標準爲《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車輛及掛車出口質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車輛符合出口目標市場準入標準的聲明,加蓋企業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車,禁止出口: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的報廢標準的車輛以及距規定報廢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車輛;
(二)在抵押、質押期間或者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車輛;
(三)在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機動車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不全的車輛;
(八)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車輛;
(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車輛;
(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出口的車輛。
七、職責要求
二手車出口工作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海關、出口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任。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工作機制,做好二手車出口企業審覈及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強監管,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出口企業失信行爲記入信用檔案。發現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有失信行爲的,應及時向商務部及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履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職能,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和監督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出口二手車轉讓和註銷登記手續,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及時通報商務部門。
(四)交通運輸部門責任。
交通運輸部指導有關技術支持單位,通過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向已在商務部門備案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提供出口車輛的維修記錄數據查詢服務。
(五)海關責任。
海關發現企業出口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車輛,應及時通報商務、公安等相關部門。
(六)出口企業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質量追溯責任主體,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如實明示車輛里程、維修情況等車況信息、進行出口產品檢測等義務。應及時提供維修技術及備件支持,協調解決海外質量和售後服務方面出現的重大問題。鼓勵出口企業提供出口車輛在“全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維修記錄。
不得有下列行爲:
1. 出口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的車輛;
2. 提供虛假車況、不履行質量保證等義務,不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3. 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
4. 僞造、變造或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5. 提交虛假材料辦理車輛轉讓登記、出口及註銷;
6. 未按規定程序申請出口、未在規定時限內註銷車輛;
7. 出口產品在國外有重大質量安全事件並對我國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8.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對有上述行爲的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計入信用檔案,涉嫌違法的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檢驗檢測機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出具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真實有效的檢測報告。
八、附則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指導本地方在公告發布前已獲准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企業,在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公告要求的條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報及審覈。《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辦便〔2019〕854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無紙化作業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297號)和《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335號)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爲準。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