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跳水癱瘓 教練改判無罪 前選手轟:絕對不能這樣練習

曾爲游泳選手的張瑋軒強調,泳池深度1.35公尺這種條件,絕對不能進行任何跳水相關練習。(示意圖/Shutterstock)

身高188公分的新北市張姓男高中生,5年前在校內泳池跳水時,頭部撞及泳池池底導致癱瘓,一審將3名教練各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判刑6月到8月,臺灣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教練指導正確且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14日逆轉改判3人無罪;游泳池委外廠商呂姓負責人、杜姓救生員及沈姓高中校長等3人仍判無罪,6人已獲判無罪確定。曾爲游泳選手的女人迷創辦人張瑋軒對此直呼,這樣的泳池條件,絕對不能進行任何跳水有關的練習,法院判決暴露臺灣運動知識的不足。

「看到這個新聞,我作爲曾經的游泳運動員選手,真的非常難過,幾乎是痛心疾首才足以形容!」張瑋軒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看到新聞所記載的客觀訓練條件:選手188公分,泳池深度1.35公尺。如果新聞記載屬實,「這樣的泳池條件,絕對不能進行任何跳水有關的練習。絕對不能!這個新聞,從事件的發生、法院的判決,都在在暴露臺灣運動知識的不足!」相信沒有任何人希望這樣全身癱瘓的事件發生,但是專業運動知識的不足,就會讓傷害不斷髮生。

張瑋軒強調,水深若無超過2公尺,不能跳水,跳水會造成大的身體衝擊和壓力。美國亦有研究指出,甚至水深要超過3~3.6公尺,才能算是安全環境。17歲的少年從運動健將到全身癱瘓,而這個過程純粹是由無知導致的。「無知殺人,真的是讓我很傷心的事情!懇請有更多人能重視運動專業知識,不要再讓這些遺憾發生了。如果你有孩子在學游泳,泳池高度不夠的話,請絕對讓他有勇氣拒絕任何教練或老師叫他跳的指令!」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陳姓、張姓、鄭姓等3人,分別爲出事高中體育班的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檢察官起訴3人,在2018年11月29日,未注意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卻未告知包括張生在內的泳隊學員。鄭姓教練指導張男進行跳水訓練時,讓張跳水入池,造成其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受重傷害,起訴鄭姓教練等6人。

一審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將陳及張各判刑6月;鄭判刑8月;另3人判無罪。上訴後,高院認爲,依新北市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教練指導示範動作都正確,盡到保護提醒責任。張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經參與調查鑑定證人到庭作證、體育大學及合議庭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第三跳時,手沒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

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的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身高188公分,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前述第三跳姿勢跳水,是否會發生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有罪3人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