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行騙被執行2次感化教育 監委認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監委指出,少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行騙兩次,第2次行騙時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法院於2013年審理時,除現行犯行外,少年自陳另在桃園市蘆竹區犯1次詐騙行爲,但少年法庭未立案並辦,即以宣示筆錄代替裁判書,裁處少年第1次感化教育,有欠妥適。

2015年警方舊案指紋比對,發現少年確於蘆竹犯詐騙行爲而移送少年法庭,法院調查審理時,爲引導少年迴歸正途,裁定交付觀察,但少年在觀察期間未遵守規定,又涉其他詐欺案件遭羈押禁見,因此裁處A少年第2次感化教育處分。

監委認爲,法官裁處於法並非無據,且屬法官審酌少年「需保護性」的審判核心事項,自應予尊重。但本案凸顯少事法及審理細則對於少年「需保護性」的內涵定義不足,且少事法的修法進度過於遲滯,爲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司法院應深入研議並儘速推動修法。

監委也提及,桃園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負責審前調查的少年調查官均未到庭;且少年調查報告內詳載少年犯罪紀錄及個人資料,桃園地院未採取必要的檔案管制措施,甚至散置於審理卷後,均有欠妥適。

監委指出,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包括保障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聽審及陳述意見的權利。但少年法庭審理保護事件時,屢見法官在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場時,指定少年調查官充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代替家長同意對少年裁定交付安置、感化教育等重大處分,顯然違反人權保障的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