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電弊案後竟調職署長室 監院糾舉能源署前組長林文信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涉力暘集團光電弊案,今年4月遭起訴後雖調職專門委員,仍有接觸光電業務可能,監委蔡崇義、王麗珍認爲,爲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也通過糾舉,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根據監察院公告糾舉案文,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其職務,因媒體於113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擦於113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覈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改將其職務調整爲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監院認爲,林文信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覈、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監院20日審查以4:1票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糾舉,監察院指出,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爲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