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翁茂鐘不當往來 監院彈劾法官鄭小康

監察院今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無端私下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如圖)餽贈襯衫共12件,且未迴避審理翁茂鍾所涉案件,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今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無端私下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餽贈襯衫共12件,且未迴避審理翁茂鍾所涉案件,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會今天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施錦芳提案,彈劾鄭小康。

彈劾文指出,鄭小康曾於94年6月、95年3月、97年農曆春節前後,三度與翁茂鍾等人飲宴餐會,鄭自稱與翁茂鍾並無深交,卻於餐會後提供自家地址,自95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於節慶日(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後,無端私下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合計達12件。

彈劾文指出,鄭小康曾於97年擔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審理2件翁茂鍾公司行政訴訟案,判決雖未對翁茂鐘有利,然其未迴避仍予審結,且於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之後並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行爲顯屬不當。上開事實有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搜索扣押物「翁茂鍾記事本」及「襯衫管制表」可稽,鄭小康於監察院調查時雖推稱收的襯衫不超過9件,惟鄭小康於司法院政風處訪談時坦承,翁茂鍾在97年後每年都會寄個1或2件襯衫,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97年打電話給翁茂鍾前,已經收了3、4件襯衫。是以,鄭小康95年1月至104年9月共收受12件襯衫應爲事實。

監委林國明、施錦芳表示,鄭小康雖於監察院詢問時辯稱,「襯衫價格低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怡華公司行政訴訟案件無法定迴避事由」,但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法官收受餽贈、參與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與他人財物往來,不得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林國明、施錦芳說,鄭小康並非因婚喪喜慶等活動在公開場合收受襯衫,而是與翁茂鍾飲宴後,長期「無端」、「私下」收受其餽贈襯衫,顯難認定是法官職位合宜的社交禮俗範圍,鄭小康的種種行爲,一般社會大衆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滋生質疑,損及一般社會大衆對於法官的尊重與信賴,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