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印發《綠色融資主體庫管理辦法》 降低綠色金融成本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周妙妙 深圳報道

三年前,《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提出,應加強綠色金融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動綠色企業(項目)庫建設。

爲此,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牽頭建設了深圳市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其中包括綠色融資主體庫子系統,提供綠色融資企業及項目的線上評估認定、在庫動態管理及展示功能。

近期,綠色企業(項目)庫建設進一步完善。

爲規範管理綠色融資主體庫、綠色融資企業(項目)的評估認定及存續管理,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聯合印發了《綠色融資主體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在《深圳市綠色融資企業及項目評估認定指引》(附件)明確深圳市綠色融資企業及項目的評估認定工作方法。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表示,建立綠色融資主體庫可提高市場透明度,通過規範的評估認定流程、及時有序的動態管理,篩選出一批優質的綠色融資企業及項目,並保證其持續符合“綠色”要求,從而幫助金融機構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的綠色低碳轉型。

據悉,廣大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面臨着碳覈算難、成本高、綠色屬性認定難等困境。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藍琳楓曾向記者表示,該行在推進綠色金融發展時面臨着綠色金融佐證成本高、缺乏跟蹤監測碳排放數據的有效手段等挑戰。

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金融機構需付出額外成本才能尋找到符合其投資偏好以及環境績效表現突出的綠色企業和項目。

對於銀行而言,藍琳楓表示,《管理辦法》的發佈將暢通政企銀對接渠道,有利於銀行更高效地與綠色企業做好綠色金融產品的精準對接,便利企業融資;提升綠色金融相關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銀行綠色金融認定所需信息的獲取難度和成本。

同時,她表示,《管理辦法》提供了統一的綠色低碳行業基準,便於銀行進行標準統一和更精確的ESG風險管理;進一步豐富了綠色金融內涵與外延,將具有深圳區域特色的20+8產業集羣納入綠色低碳發展範疇。

根據《指引》,綠色融資企業需同時滿足符合指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要求,有融資需求,且屬於以下兩種類型的企業之一。

其一是從事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綠色經營活動的企業。

或屬於《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羣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中規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即“20+8”產業)且碳績效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企業。

此外,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表示,《管理辦法》明確了綠色融資主體庫的管理及運維機構,企業及項目的入庫管理、在庫管理及出庫管理,保證了綠色融資企業及項目評估認定工作的規範性,並保證在庫的企業及項目能夠持續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有效防範“洗綠”“漂綠”風險。

記者發現,《管理辦法》也明確要求綠色融資主體需定期披露其環境相關表現。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表示,這有助於推動企業環境績效信息的公開,助力投資者更好地評估綠色投資的風險和回報,也有利於監管機構監督和評估綠色主體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管理辦法》鼓勵金融機構爲在庫企業及項目提供綠色融資服務,並提示“入庫”僅作爲金融機構判斷企業及項目綠色特性的參考依據,不作爲企業及項目財務及信用表現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