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量化交易!權威解讀來了

(原標題:事關量化交易!權威解讀來了)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7月10日就程序化交易監管進展情況答記者問時表示,今年以來,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總體穩中有降,交易行爲出現一些積極變化。證監會將加快推出更多務實舉措,進一步強化對程序化交易監管的適應性和針對性,降低程序化交易的消極影響,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

受訪專家認爲,量化交易的存在和發展有其必然性,從監管實踐和境外經驗看,量化交易利弊兼有,宜一分爲二,理性客觀地看待其作用和影響。“趨利避害、規範發展”是對待量化交易較爲理性客觀的態度。

理性看待“利”與“弊”

量化交易作爲一種重要交易方式,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權威數據顯示,目前境外成熟市場的程序化交易佔比在50%以上。近年隨着國內信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境內市場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不斷加快,程序化交易快速發展,交易佔比由2020年的20%上升至目前約30%,其中高頻交易佔比由10%上升至近20%,已成爲證券市場重要的交易方式。

“量化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量化交易自動化交易的特點,決定了其交易效率優於手工交易。現在即便是最普通的炒股軟件客戶端,也或多或少帶着一些自動化交易功能。計算機程序的參與對提升交易效率的積極作用是不可否認的。量化交易也有助於提升市場活躍度,一定程度上改善流動性。”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說。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量化交易目前每日可向市場穩定提供2000億元左右的交易額,成爲活躍市場的重要源頭之一。此外,量化交易可以同時“盯着”全市場5000多隻股票,交易標的一般在1000至2000只,可以覆蓋一些流動性較差的小微盤股。據統計,量化交易在15億元以下的小微盤股上交易佔比接近四成,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相關股票的流動性。

此外,研究表明,在多數市場向下快速波動時段,量化交易呈現逆勢交易特點,這可以一定程度上平抑市場短期大幅波動,尤其在市場快速下跌過程中起到“剎車”作用。

不容否認的是,量化交易其弊端同樣突出。田利輝舉例說,比如,量化交易缺乏人工干預,存在錯單風險。尤其對高頻量化交易而言,在交易程序發生錯誤的情況下,由於其低時延特點導致短時間內難以通過人爲介入處理,可能持續快速大量發出錯誤訂單,衝擊交易系統,進而影響市場秩序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特定時點可能引發交易共振,加劇市場波動。再比如,交易短期化特徵明顯,過度頻繁交易不利於長期價值投資的發展。

趨利避害規範發展

市場人士認爲,考慮到量化交易的存在和發展有其必然性,同時量化交易客觀上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視,“趨利避害、規範發展”是對待量化交易較爲理性客觀的態度。

近期,證監會、交易所頻繁推出有關加強量化交易監管的規則舉措,對上述弊端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思路,實際上也體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理念,從監管上使量化交易逐漸步入正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新“國九條”明確提出,要出臺程序化交易監管規定,加強對高頻量化交易監管。今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簡稱《管理規定》),明確了交易監管、風險防控、系統安全、高頻交易特別規定等一系列監管安排。在《管理規定》的監管框架下,指導滬深北交易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於6月7日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持續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組織證券交易所研究制定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4類監控指標,於今年4月起開展試運行,並對頻繁觸發指標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進行督促提醒,促進規範其交易行爲。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加強與香港方面會商溝通,研究推進北向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落地的方式和路徑。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證券交易所儘快出臺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完善具體安排;指導證券交易所儘快公佈和實施程序化異常交易監控標準,劃定程序化交易監控“紅線”,進一步推動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降頻降速;加強與香港方面溝通協調,抓緊制定發佈北向資金程序化交易報告指引,對北向投資者適用與境內投資者相同的監管標準;明確高頻量化交易差異化收費安排。根據申報數量、撤單率等指標,研究明確對高頻量化交易額外收取流量費、撤單費等標準,以“增本”促“降速”;持續強化交易行爲監測監管,對利用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量化交易從事違法違規行爲的,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嚴肅查處。

在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看來,對於異常交易行爲的嚴監管,體現了監管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公平性、市場秩序穩定性的重視。監管通過緊盯異常交易行爲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給相關違法違規主體懲戒的同時也警示了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有助於從源頭上減少異常交易行爲的發生。

全面禁止非科學理性選擇

接受採訪的專家認爲,綜合各方面因素分析,對量化交易全面禁止並非科學理性選擇。

從立法上看,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第四十五條對量化交易作出專門規定,明確“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在法律層面承認了量化交易這一交易方式的存在,同時提出監管要求。

從國際經驗看,美國、歐盟、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都對量化交易,尤其高頻量化交易發佈了相關規則和監管指南加以管束,但從未禁止,量化交易在歐洲和美國市場的交易佔比達到五成左右,已經成爲歐美市場生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發展趨勢看,量化交易是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資本市場發展相結合的必然產物,代表了一種先進的交易方式。在信息技術滲透到生活方方面面的今天,也沒有理由阻止其在紛繁複雜的證券交易領域“大展拳腳”,尤其涉及海量數據和信息處理時,不可能永遠止步於肉眼盯盤、手動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