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廣發銀行:與山東前首富串謀“假貸款” 僑興債事件還有後續?|清流·金融地產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王曉悅 主編|趙妍

銀行業“罰單之王”廣發銀行又迎來多事之秋。

5月18日,中紀委網站發佈消息稱,廣發銀行黨委委員方琦、廣發銀行旗下廣銀理財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紀委書記亓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調查。

外界猜測,方琦、亓豔本次被查,或與今年3月份被調查的廣發銀行原監事長王桂芝相關。而在王桂芝被查之前,廣發銀行已有6位中高層幹部“落馬”。

高層落馬、罰單頻現的背後,廣發銀行混亂的內控,尤爲值得關注。清流工作室梳理近5年來涉及廣發銀行的裁判文書發現,廣發銀行曾以假貸款消化不良資產、違規開展通道業務,甚至有客戶的鉅額存款無端失蹤,種種細節,觸目驚心。

清流工作室發現,廣發銀行曾與山東前首富中融新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融新大”)串謀,以虛假貸款消化不良資產,其中一次假貸款金額高達5億元。近年雙方你來我往,爲中間的利益糾葛打官司。

此外,廣發銀行曾與華融證券合作,以通道業務協助華融證券從江西至少兩家農商行融資合計2億元資金,最終用於資管業務,違反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被要求承擔部分責任。

廣發銀行最標誌性的違規事件,則是2017年的僑興債事件。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員工與僑興集團人員內外勾結、私刻公章、違規擔保案件,涉案金額約120億元,廣發最終被開出7.22億元天價罰單,創下銀保監會所開罰單的歷史最高記錄。

清流工作室發現,廣發銀行和僑興的糾葛還有後續劇情。僑興旗下公司瑞金礦業存在廣發銀行的2億港元在2017年不翼而飛,而廣發至少截至2021年8月仍未能拿出質押合同佐證其劃扣這筆資金的合理性。這份質押合同是否真實存在,至今仍是個謎。

中融新大原名爲“山東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其創始人王清濤被稱爲山東的“煤炭大王”,2021年以596億財富排名山東首位。除能源化工外,王清濤跨界投身金融,參股至少4家銀行。

中融新大在急速膨脹中遭遇資金危機,2021年開始債券違約,負債超過600億元,王清濤目前已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訴訟纏身的中融新大,也在嘗試追回一些資金。2021年,中融新大狀告廣發銀行濟南分行,要求其賠償財產損失共計2925萬元及利息。

結合此前雙方歷時多年的幾場官司,中融新大與廣發銀行以“虛假貸款”解決不良資產的真相也被揭開。

據中融新大回憶,當年廣發銀行爲中澳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澳集團”)發行的1億元PPN將在2015年10月08日到期兌付,但中澳集團生產經營及資金流動性出現問題,該PPN發生違約可能性較大。

“當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沒有違約先例,爲此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連續對被告(廣發銀行)施壓,要求被告(廣發銀行)與當地政府協商,妥善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按期兌付,形成了一份《會議紀要》。”中融新大在庭審中表示。

《會議紀要》中,提出一個解決中澳集團債務的方案——廣發銀行爲中融新大新增授信敞口5.043億元,期限5年,利率4.6%。中融新大代償中澳集團到期債務本息1.043億元,並向廣發銀行購買定向理財產品4億元,廣發銀行爭取將理財利率做到8%-10%。

也就是說,中融新大拿到5.043億元后通過償還中澳集團債務和購買銀行定期理財,將這筆資金重新返給廣發銀行濟南分行。這樣一來,不僅解了廣發銀行債券違約的燃眉之急,中融新大也能從這筆貸款和理財之間的利率差獲得“油水”。

根據《會議紀要》的測算,假設前述4億元的理財年利率做到8%,中融新大5年能賺到6800萬元的差價;假設理財年利率爲10%,中融新大5年能賺1.08億元。

從表面簽訂的合同看,雙方的交易基於正常的貸款協議。

中融新大和廣發銀行簽訂了5.043億元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用途是購買煤炭。廣發銀行表示,中融新大拿到這筆錢後委託銀行支付給山東金路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島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購銷合同爲證。不過,據工商信息,前述兩家供應商均爲中融新大關聯公司。

這筆貸款發放後改變了用途,這一說法得到法院二審的認可。

中融新大表示,公司是先把1.0425億元委託給旗下公司青島一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一水公司”),由後者出面將這筆錢借給中澳集團,專項用於向廣發銀行償付中澳2015PPN到期本息及兌付兌息服務費。而剩餘的4億元,則用於購買廣發銀行的“廣贏安薪B款”人民幣理財計劃。

爲了進一步“實錘”廣發銀行虛假貸款,中融新大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獲得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19]24號)複印件。該決定書後附的表格載明,廣發銀行濟南分行存在違規發放用途虛假貸款。具體事件是“2015年9月30日,爲協調中融新大公司代償自身承銷的中澳控股1億元債券,爲中融新大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發放5.043億元貸款”。

二審法院據此認可前述《會議紀要》內容,不過“涉案貸款發放後,雖然改變了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但該行爲並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效力。”最終法院仍然判令中融新大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3月24日中融新大欠廣發銀行本息總額接近2700萬元。

中融新大原想和廣發銀行打個配合賺點油水,沒想到最後還倒虧近3千萬元。

清流工作室發現,這並不是雙方唯一一次合作處理不良資產,也不是中融新大第一次“吃大虧”。在另外的案件中,中融新大還透露了至少兩起爲廣發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案例。

中融新大提到,2015年3月24日,廣發銀行與中融旗下的臨沂佰佳實業有限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轉讓山東省塑料工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000萬元。在此條件下,廣發銀行給予中融另一家關聯公司青島泰格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1億元1年期貸款。

這筆貸款2016年、2017年、2018年到期後按原條件續作,到2019年底到期。2020年廣發銀行向泰格公司追討這1億元的本金和利息,泰格辯稱實際貸款資金中有5000萬元用於受讓廣發的不良資產,應屬無效,但未被法院採納。

中融新大還透露,2014年5月23日,廣發銀行與中融新大旗下的山東泰通貿易有限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轉讓山東羣星紙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800萬元。在此情況下廣發銀行纔給予中融旗下的山東鐵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山東鐵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山東物流集團清恆能源有限公司貸款,業務到期後續作。

中融新大的訴狀中提到,其損失源於廣發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不足。

清流工作室發現,廣發銀行當年銷售的另一款理財產品也被控訴收益不足,更因此被同行江西新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西新建農商行”)及江西興國農村商業銀行告上法庭。該案件,也暴露了廣發銀行爲華融證券提供通道業務的細節。

2016年12月20日,江西新建農商行認購廣發銀行深圳分行銷售的“廣發銀行‘薪滿益足’人民幣理財計劃”2322期,認購金額爲1億元人民幣,合同有效期5年。截至庭審日,該理財有4800餘萬元本金及全部理財收益未兌付。

江西農商行的監管評級爲三級,不能直接投資券商發行的資產管理類產品,只能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廣發銀行的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記載,該理財計劃是PR2風險投資產品,符合江西新建農商行的監管評級。

但這個表面作爲低風險等級理財售賣的產品,資金最終投向了“華融證券穩贏3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該計劃系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實際風險等級爲PR3。

廣發銀行在庭審中表示,“穩贏32號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系廣發銀行應華融證券的邀請爲江西各農商行定製的“薪滿益足”人民幣理財計劃,是典型的通道業務,廣發收取了0.3%的通道費。據庭審信息,江西興國農村商業銀行也購買了1億元的2322期理財產品,到期後也未能兌付,目前也在起訴廣發。

“案涉合同因違反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本應屬無效。”法院在庭審中表示,根據監管指導意見文件,在2020年底之前的信託通道業務如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應認定爲有效,上述理財產品參照信託通道業務認定合同有效。

關於理財損失的責任分擔,各方都在據理力爭。

江西新建農商行將過錯歸於廣發和華融,但法院認爲江西新建農商行亦爲金融機構,擁有專業的金融知識,且廣發銀行本是通道,江西新建農商行並非完全依賴於廣發銀行的風險評級進行的投資,因此廣發承擔10%的損失,江西新建農商行承擔20%的損失。

廣發銀行和江西新建農商行的矛盾又指向華融,他們認爲華融證券未按照約定定向投資債券,而是擅自投向了“16富貴01”和“16億陽03”,而富貴鳥公司和億陽集團均在此後宣告破產,導致理財損失。

最終法院認爲華融證券購入“16富貴01”時在該期產品時間內,違反了雙方約定,存在主要過錯,承擔70%的損失。

廣發銀行的內控瑕疵一直飽受詬病,當年僑興私募債一案震驚整個金融圈。

據媒體報道,僑興債違約案始於2016年12月。當時,廣東惠州僑興集團下屬的2家公司在“招財寶”平臺發行的10億元私募債到期無法兌付,該私募債由浙商財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但該公司稱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爲其出具了兜底保函。

此後,10多家金融機構拿着兜底保函等協議,先後向廣發銀行詢問並主張債權。由此暴露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員工與僑興集團人員內外勾結、私刻公章、違規擔保案件,涉案金額約120億元,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約100億元,主要用於掩蓋該行的鉅額不良資產和經營損失。

到了2017年12月8日,銀監會對廣發銀行就僑興債違約案開出了7.22億元的天價罰單。時隔半個月之後,在僑興債違約案中充當“通道”角色的機構受罰。

清流工作室發現,廣發銀行和僑興集團的糾葛還有後續。

僑興集團旗下,還有一家港股上市公司瑞金礦業。2009年,僑興集團創始人吳瑞林家族持股75%的瑞金礦業成功在港交所上市,募資7億港元。在2011年,有媒體曝出瑞金礦業位於內蒙古的三座金礦全部沒有生產經營跡象。因造假和業績虧損,瑞金礦業在2020年退市。

2017年3月23日,也就是僑興債東窗事發後,瑞金礦業在多次交涉後發現,存在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共計2億元港幣定期存款已分文全無,不知去向。

在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後,瑞金礦業接到廣東銀監會惠州監管分局的回函。該回函稱:瑞金礦業曾經就瑞金的定期存款與“惠州僑興電訊工業公司”和“惠州僑興電信工業公司”簽訂過《權利質押合同》,未發現廣發銀行在處置質押物過程中存在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

不過,瑞金礦業表示公司未曾簽署簽署質押合同,懷疑廣發銀行向銀監會提供的合同是僞造的。即使在法院判令後,廣發銀行仍然沒有拿出質押合同。

瑞金礦業表示,從案發前後,廣發銀行不斷地以種種理由拒絕提供。或是說瑞金沒有身份證明或是說瑞金查詢自己的賬戶信息沒有法律依據,或是說相關賬戶已經被公安機關凍結、無法提供,或是說用於償還的資金是因存在質押、相關款項已用於償還主債務等理由。

廣發表示,因質押擔保合同涉及被告廣發銀行及案外人,且瑞金礦業否認有提供質押擔保,故不同意出示質押合同。廣發認爲瑞金礦業可通過刑事報案或另行起訴主張涉案賬戶的存款損失來實現其訴求。但廣發的說法未被法院採納,法院認爲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廣發銀行應當向瑞金公司出示質押合同。

一審後,瑞金礦業公告稱截至2019年底廣發銀行仍拒不提供任何文件。二審判令在2021年8月下發,截至目前暫未知廣發銀行是否提供了質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