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藉口中共介選 罔顧人民投票權(吳威志)

國民黨召開「抗中保臺又來了?違憲擋不在籍投票,民進黨淪民主退步黨!」記者會,立法委員許宇甄(左起)、王鴻薇、國民黨發言人楊智伃。(粘耿豪攝)

針對國民黨立委提出不在籍投票的修法版本,增加通訊投票及境外投票,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目前行政院並沒有這方面的規畫,如果要做不在籍投票,如何達成選舉的秘密性、公平性等都需要研議。行政院不在籍投票的版本則是限定在全國性公投,及移轉投票地。

憲法對於選舉方式規定於第129條,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對此,我國另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細節部分;而現行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已實施極少部分的不在籍投票。顯然,不在籍投票是保障投票權人履行憲法參政權利的方式。

因此,《公民投票法》第25條首倡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爲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是故,行政院會曾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或返回戶籍地投票需花費時間、金錢成本,致影響其投票意願,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其實,各國實施不在籍投票總計8種方式。「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代替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投票,可在事前依法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移轉投票」是選舉人登記不同投票所或是選舉區投票;親自在戶籍地以外的投票所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指的是選舉機關在醫院、軍營、監獄設立特別投票所,靈活性相當高。「代理投票」是授權代理人之後,投票程序基本上跟親自投票相同。

其次尚有「事先投票」,是允許選舉人在投票日數天前可先行投票。「電子投票」是科技網路投票,雖屬最方便但也是風險最大,全世界只有愛沙尼亞全面推動。而此次較爲爭議的「境外投票」,主要是使境外公民投票權不被剝奪,在國外設置投票所;惟最大挑戰是選票運輸風險與增加選務管理成本。

若以國別區分,美國以通訊投票爲主,搭配事先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與境外投票等6種;歐洲大多數國家都有不在籍投票,以通訊投票最爲普遍。亞洲的日本、韓國,東南亞的菲律賓、馬來西亞也都實施不在籍投票,日、韓更包括通訊投票、事先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境外投票等4種。

從上述方式與國別可知,「不在籍投票」是更加保障人民投票權的實現,我國號稱民主自由、憲政法治國家,實行全面選舉至今超過60年,大大小小選舉從村裡長、鄉鎮民代表,乃至總統、立委選舉,歷經上百次選務,竟然至今行政院長還說沒有規畫「不在籍投票」,豈不是成爲國際笑柄!罔顧人民憲法權益如此嚴重!這樣的執政黨是進步還是退步一目瞭然!

尤其,理應不受執政黨影響的獨立機關中選會竟表示,近年選舉受境外勢力介選嚴重,選制改革需審慎考慮,只盼從「對事」公投啓動不在籍投票,而不推「對人」選舉。主要說法是是「維護投票人在自由意志下行使投票權,投票的秘密也要受到嚴密保護」,需要防止境外勢力影響民主選舉。

目前國人尚有近200萬人無法行使參政權,中選會卻以「中共介選」理由搪塞。試問美國介入各國維安難道不怕國家安全問題?韓國尚有北韓威脅難道不怕選舉介入問題?全世界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允許居住在國外的公民得在國外行使投票權,這是實現憲法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必要作法。

我國若採取「通訊投票」,選民在事前必須向選務機關申請,再以官方郵件寄達;投票寄回尚需公開驗票,經過層層檢視與把關,加上學習國外經驗,應可嚴密程序達到公正性。另外,雖然「境外投票」較多爭議,但指派監察、選務人員至國外投票所,只是增加選務成本,還是如同駐外大使館一般運作,有何不可行之處;當然,敵對區域及作戰國家得以依法排除,但不能據此否定不在籍投票的必要。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行政院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