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吹哨者用電子郵件檢舉、民眾炒房被查獲罰五千萬 預售屋、新成屋千瘡百孔

平均地權條例新制7月1日實施。圖爲房市示意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李永然律師

一、政府透過《平均地權條例》約束投機炒作不動產市場行爲

民進黨政府執政迄今最令民衆反感及激起民怨的,不外是「房價過高」,年輕人大嘆永遠買不起,乾脆「躺平」;政府爲了消除民怨及爭取年輕人的回頭支持,於是執政黨在立法院運用其佔有過半數席位,快速進行《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其修正有如下重點: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限制換約轉售;新建成屋納入「紅單」管制;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爲;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解約採申報登錄制。

在上述修正重點中,有一項是針對「不動產炒作行爲」。究竟何謂「不動產炒作行爲」?如有違反,將受何種處罰?又如果民衆檢舉是否可以領取獎金?筆者擬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平均地權條例》已禁止不動產炒作行爲

按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過去政府運用「囤房稅」,希望能讓房子不要被人拿來囤積居奇;但其效果十分有限。又臺灣目前「房價過高」,不少人歸咎於有心投機炒作,立法委員於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時,特增加第47條之5,並於第1項規定禁止炒作的行爲,共有三大態樣,即:

就上述三種禁止炒作行爲的態樣,其所針對的「不動產」,不論「預售屋」或「成屋」均在約束規範之內。

(本文出自《平均地權條例新修正法律手冊》)

如果「行爲人或相關第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3第4項)。

三、涉及炒作不動產的行爲人,法律責任如何?

其次,在上述的「炒作不動產」,如行爲人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所列各款行爲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在炒作不動產行爲,如有「不動產交易」者,則按「交易戶(棟)一筆」處罰(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3第2項)。

又如果有涉嫌行爲人認爲自己的行爲,並非「炒作行爲」,卻遭主管機關誤認,則可於收到處罰後,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於「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訴願」,進行行政救濟。

四、檢舉不動產炒作行爲可獲獎金

再者,此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其中有一修正重點是「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此於該條例第81條之4第1項規定:民衆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又經查法令屬應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4第2項);亦即檢舉人有機會可獲取獎金!

而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4第4項訂定《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如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第1項各款「炒作」行爲之一,檢舉人可以檢舉,且經查證屬實並裁罰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者,即可獲得「檢舉獎金」。

檢舉人進行檢舉時,應以「書面」或以「電子郵件」方式,敘明被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檢舉事項違規情形(包括時、地)及足供研判違規行爲的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當然檢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均採「實名制」。

五、結語

綜上所述,《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已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民衆或不動產業者(建設公司、代銷業者、仲介公司……)切勿再有「不動產炒作」的行爲,方可避免遭檢舉並被處罰;否則,如爲不動產炒作行爲,恐將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注:李永然、吳任偉等着:代銷、仲介紅不讓,頁34~35,民國112年7月第五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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