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言詞辯論交鋒 賴秉詳:若崇拜黃國昌想辯論算反質詢?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立法院三位代表,吳宗憲、翁曉玲、黃國昌。(圖/翻攝司法院影音)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言詞辯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詳上午火力全開,開酸民衆黨立委黃國昌錯誤理解保全程序,「我猜是黃委員欠缺訴訟實務經驗所導致」;賴還說,如果有公務員在立委質詢過程裡,因爲崇拜黃國昌委員,想要跟立法委員澄清問題或是辯論,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

賴秉詳指出,黃國昌委員的書狀大部分援用民進黨團過去的立法行爲做爲辯護內容;其次,黃委員也認爲本屆已經有開過3次公聽會,所以經過充分討論。

賴秉詳認爲,在訴訟上如果要比附援引其他法律的話,必須要有可以相互參照的法律行爲效力,「請問黃委員跟立法院代表,公聽會爲何可以取代立院法定程序?若可以,爲什麼不沿用公聽會制度就好,還要修法?」

第二,賴秉詳說,訴狀中所援引的民進黨立法行爲,是否具有實體裁定的憲法評價可相互參照?也就是說,黃委員引用的民進黨立法行爲,是否類似本次修法瑕疵,且被憲法認定爲議會自律的合法?

賴秉詳還提到,在人事同意審查過程裡,如果有委員詢問超過被提名者執掌的範圍業務,例如吳怡玎委員過去質詢法務部長其家族的刑事案件,假設類似案件發生在檢察總長質詢時,被提名者可以不要回答?若不回答,立法院該如何處理?

接着賴秉詳也迴應黃國昌過去不滿書狀送交的程序問題,指113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時,黃國昌委員抗議書狀沒有事先送達,但若參照廖國祥律師113年7月12日自由時報投書可以發現,黃國昌委員顯然是錯誤理解保全程序,「很難想像精通民訴訟的學者會錯誤理解保全程序規定,我猜是黃委員欠缺訴訟實務經驗所導致」。

此外,賴秉詳還提到,假設公務員發現黃委員講錯,爲避免傷害委員自尊心,所以用問題代替回答,比如「黃委員是不是講錯了」,這樣構成黃委員的反質詢嗎?

最後,賴秉詳說,依照憲法訴訟法38條規定,憲法法庭實體裁定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人民的效力,不過黃委員收到裁定後表示不服要跟主筆大法官辯論,「請問如果有公務員在立委質詢過程裡,因爲崇拜黃國昌委員,想要跟立法委員澄清問題或是辯論,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

賴秉詳強調,立法院可能會說質詢是一種上對下的規定,不過憲法法庭的實體裁定,也是具有憲法效力,爲何立委可以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