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遇搶遭性侵殺害 兇嫌逆轉判無期

曾獲特殊優良教師的陳姓退休女教師,十年前買菜時遭男子劉志明隨機搶劫並性侵殺害,劉在歷審法院都判死刑,但更四審合議庭認定劉不符「情節最重之罪」,逆轉改判無期徒刑,陳女家屬聽到判決,直指「最糟糕判決」,對家屬毫不公平,將上訴到底。

劉志明案發當天騎車帶着鐵槌要去找女友,經過高雄左營哈囉市場,見到陳女開車門,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錘重擊女教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後座,涉指侵、強盜二千元后逃逸,案發八小時警方發現陳女陳屍車內。

一審劉志明被依強制性交、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因檢方、劉志明未上訴確定,劉男發監執行,強盜殺人部分則歷經多次更審,歷審法官都認爲劉男手段殘忍,五度判死,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認爲,女教師身上二千元有無遭搶,以及劉志明當時是主觀上否具殺人犯意須善盡調查,判死理由欠缺完備,多次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定,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男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陳女,屬非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估等調查結果,認爲劉志明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撤銷原判決改判。

陳女丈夫張介能聽聞判決結果,直指劉志明鎖定他妻子後,趁妻子不備下手犯案,「這一切難道都不算計劃性搶奪、殺人嗎?」鑑定報告指劉男性犯罪再犯率百分之五十二,法官不顧鑑定結果,劉男四十七歲犯案,被判無期徒刑,按假釋條件,六十多歲就能出獄,法官縱虎歸山,「臺灣根本沒有廢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