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者牽導盲犬搭公車 司機逼出示殘障手冊 中市府迴應了
視障者牽導盲犬搭公車,司機逼出示殘障手冊,中市府迴應了。(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視障者在臉書發文抱怨,日前牽着導盲犬搭乘臺中高鐵接駁車時,被司機質疑「你真的是視障者嗎?」、「你的眼睛根本不像」,司機更要求他出示殘障手冊證明身分,讓他感到非常委屈。對此,臺中市政府迴應,已要求公車業者調查釐清,並加強無障礙教育。
當事人在臉書發文指出,13日在臺中高鐵搭乘接駁車時,他一上車就被司機質問是否爲視障者,表示「現在臺中市政府稽查的很嚴格,加上你的眼睛根本不像」,更要求他出示身障手冊,「殘障手冊拿出來我看!」、「趕快拿出來,我還要開車,你不要在那礙事」;當事人表示雖然看不到司機的臉,卻可以深刻感受到對方的質疑與不屑,讓他感到非常委屈,迴應「我給你看身障手冊可以,但你看完我一定要投訴你」,對方卻嘟嚷着「投訴就投訴,趕快拿出來!」。
當他將身障手冊拿出來,司機看完後連句道歉都沒有就轉頭離開,直到要下車時,才客氣的說「剛如果有讓你不舒服,不好意思!」,讓他無法接受「你大聲的對我嚷嚷叫我交出殘障手冊,現在卻又能平淡的、又或者是真誠的想跟我道歉?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怕我投訴你,但我真的很想告訴司機我的障礙顯而易見,所以我需要導盲犬當我的眼睛,我也勇敢的告訴你我的不完美;你究竟是憑藉着什麼相信一張手冊,相信的不是我這個活生生的人!」。
貼文曝光後引發迴響,臺中市政府對此迴應,經瞭解當事者應是13日於高鐵臺中站搭乘和欣客運161路公車,交通局已請和欣客運儘速調閱事發公車的車內監視畫面,確認相關談話內容釐清。
交通局表示,駕駛員執勤中對身障人士有言行不當等行爲,將依相關規定加重處分以外,並納入年度公車評鑑扣分處分,另外也將請和欣客運加強駕駛員無障礙的相關教育訓練,以維護乘車民衆搭乘權益。
交通局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衆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且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得自由出入大衆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對合格導盲犬等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