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真的不能投票?他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8日開說明會
林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於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林行使投票權,桃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裁定。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8日下午將舉行說明會。
說明會的舉行方式,待大法官下週開會討論後確定。
明年1月13日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而林在臺北監獄服刑中,並在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監獄,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被回覆監獄設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避免爭議。
林認爲明年大選仍難以行使投票權,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認爲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沒有差別。
北高行指出,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爲由外出,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申請外出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爲強化就業職能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須符合外出要件,然而受刑人縱使不符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北高行認爲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臺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
桃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月16日廢棄原裁定,並駁回林的聲請,確定不用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林不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林姓受刑人爲了爭取投票權,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8日下午將舉行說明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