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於竹木:簡牘文化及其載述的國家信史

編者按

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落實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報社共同主辦的“核心價值觀百場講壇”圍繞文化傳承發展這一主題,持續策劃開展系列宣講。本場講壇來到湖北省雲夢縣博物館,基於20世紀初以來發現的簡牘資料和相關研究,闡釋簡牘文化及其載述的國家信史。

習近平總書記在參觀雲夢出土秦漢簡牘時指出:“古代簡牘非常珍貴,是我們國家信史的重要實物佐證,要善加保護,做好研究。”秦漢時期是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創建和初步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簡牘作爲當時的原始記錄和直接遺存,不僅比傳世文獻更爲精確、可靠,而且擁有大量後世失傳的信息,成爲了解、研究這一段歷史必須倚重的珍貴資料。我們要深入挖掘和闡發簡牘中蘊含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使之成爲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

簡牘及其周邊

簡牘是指用於書寫的竹、木片和寫在竹、木片上的文獻。從許慎《說文解字》開始,歷代學者提出多種解釋,大致認爲簡用竹製作,形狀細長,也稱牒、札;牘用木製作,比較寬厚,也稱方、板。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令條規定:上呈皇帝的文書“對”(答問)、“請”(請示)、“奏”(報告),採用牘的時候,一牘不超過五行字(“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三行、四行、五行牘的具體寬度,分別約等於3.45、3.83、4.34釐米。又說,“牘厚毋下十分寸一(約0.23釐米),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約0.15釐米)”。綜合起來看,容納文字是在三行以上還是在兩行以下,是牘與牒(也就是簡)的主要區別。牘可以書寫三至五行,比較寬厚;牒或曰簡只能書寫一或二行,比較窄而薄。這是對呈報皇帝文書的特別要求,但對了解一般簡牘的狀況也有參考意義。

近年的發現顯示,兩行書寫的簡多用木製,但也有竹製;單行書寫的簡多爲竹製,但也有木製。牘多用木製,但湖北、湖南也出土了竹製的牘。因而,簡單地說“竹簡”“木牘”,其實不夠準確。

單行和雙行書寫的簡,往往用繩線連繫成冊以承載長篇文獻。《史記·留侯世家》說黃石公“出一編書”,《漢書·諸葛豐傳》說“編書其罪”,就涉及這一情形。這也是後世書籍觀念中的編(也寫作“篇”)、冊(也寫作“策”)的源頭。牘的書寫面比較大,可以單獨承載不太長的文獻,早先認爲不存在編連的問題。不過,近期一再發現內容相關但形態各異的文書、簿籍編連成冊。現在看來,只是典籍類文獻才由形制相同的簡書寫編卷,而形態各異的文書簿籍造冊歸檔時,並非如此規整。

簡牘上的文字,絕大多數是用毛筆蘸墨寫成,偶爾也有紅色字跡,即所謂“丹書”。古書中有所謂“漆書”,指的應是墨書。筆、墨、硯、刀,是簡牘時代的文房四寶。寫錯的字,可用刀颳去再寫。《史記·孔子世家》說:“至於爲《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當時處理文案的官員,因而被稱作“刀筆吏”。《漢書·蕭何曹參傳》就說“蕭何、曹參皆起秦刀筆吏”。

《尚書·多士》記“惟殷先人有冊有典”。甲骨文已有“冊”字。由於“冊”的字形類似簡冊,有學者推測商代已使用簡牘。《詩經·小雅·出車》詠歎遠征的軍人“豈不懷歸,畏此簡書”。《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齊大臣崔杼作亂時,“南史氏聞大史盡死,執簡以往”;襄公二十七年宋大夫向戌將賞賜文書拿給子罕看,子罕不以爲然,“削而投之”。這些是西周、春秋時使用竹簡的可靠記載。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簡牘發現,始於20世紀初,其後層出不窮,出土地點從西北地區擴展到大多數省份,迄今已發現200多批,總數超過30萬枚、300萬字。這些簡牘的年代主要是戰國中期至秦漢魏晉,最早一例是在公元前433年或稍晚入葬的隨州曾侯乙墓竹簡。春秋以前的簡牘由於年代久遠不易保存,加之埋藏條件的原因,目前尚未能得見。

目前,已多次發現西漢紙張的遺存,居延、敦煌、放馬灘等地所見的紙還帶有文字或地圖,顯然是用於書寫。不過,在東晉末年之前,簡牘仍然是主要書寫載體。《初學記》卷21“紙七”錄《桓玄僞事》稱:“古無紙故用簡,非主於敬也。今諸用簡者,皆以黃紙代之。”這是紙張取代簡牘成爲官方書寫載體的標誌。

簡牘的取材、製作、書寫,都比較方便。《論衡·量知》就說:“截竹爲筒,破以爲牒,加筆墨之跡乃成文字。大者爲經,小者爲傳記。斷木爲槧,析之爲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牘。”《漢書·路溫舒傳》記載路溫舒小時候放羊,自己製作木簡,練習書寫。可見簡牘的便易性降低了識字、教育的門檻。商代、西周,學在官府,知識圈狹小,文獻的種類、篇幅也有限,簡牘的優勢不容易發揮。春秋以降,私學勃興,著述蜂起。戰國時各國相繼變法,建立以郡縣制、官僚製爲基礎的新興國家,文書、律令的行用驟然增長,簡牘真正有了用武之地。在這個意義上可以不誇張地說,在我國春秋、戰國、秦漢時期的政治發展和文化繁榮中,簡牘扮演了重要角色。

由於竹木帶有天然紋路,並便於刻齒、挖槽,還可封泥、鈐印,因而簡牘還可衍生爲具有保密、防僞功能的券、符、傳、檢、署等物件,在公私事務中發揮特別作用。

(1)檢、署

署是在往來文書、信函上寫明收件方以及傳遞方式的木片,同時也對文件內容起到屏蔽作用,類似於今天的信封。署與文件捆緊後,在捆紮處可敷設膠泥,再蓋上印章,不開封不能看到裡面的內容。

檢是封緘文書、物品的物件。《急就篇》卷三:“簡札檢署槧牘家。”顏師古注:“檢之言禁也,削木施於物上,所以禁閉之,使不得輒開露也。”檢有多種式樣,但都帶有封泥、鈐印的凹槽。用檢的文書,比只用署的文書保密效果更好。嶽麓秦簡“卒令丙三”說:“書當以郵行,爲檢令高可以旁見印章,堅約之,書檢上應署,令並負以疾走。不從令,貲一甲。”這提示我們,檢用於以郵行的文書,而不用於其他方式傳遞的文書。

(2)券、符、傳

券是財務往來的憑據。一式兩份或三份(“三辨券”),用同一木板或枝條剖分而成。券上通常有刻齒,用不同形態的齒表示不同數值,與所記載的數字對應,加強券的可靠性。

符是從事一些特定事務的憑證。通常一式兩份,通過“合符”來驗證。西北漢簡中發現較多出入符。居延漢簡65.9長14.6釐米,刻齒在書寫面的左側,釋文爲:“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行事……”表明這款符用於出入金關,一次製作1000套,各套的左符留在官署,右符放在金關。通關者領取左符到金關驗符通行。居延漢簡65.10刻齒在書寫面的左側,右半殘缺,存留的一行文字與65.9相同。最近有學者測試,二者緊密契合,可能是一套符中的左符和右符。

傳是旅行證件。對因公出行者來說,傳同時還是接受交通、食宿安排的憑據。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記:“今咸陽發僞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顯示傳跟公函一樣,封緘後由使用者攜帶,需要時拆開查驗。

從文物到文獻

簡牘的出土位置,主要有墓葬、水井、工作或生活遺址。出土簡牘的墓葬分佈廣泛,湖北地區發現最多。雲夢睡虎地11號秦墓,1000多枚竹簡集中放在棺內。而在大多數墓中,簡牘是放置在棺外,比如槨室中。古井中堆積簡牘,主要見於湖南。古人工作或生活遺址出土簡牘,主要是在西北地區。

簡牘的揭取和保護通常由專業人員負責,在細心提取簡牘的同時,還詳細記錄各個個體之間的相互關係,爲後期的綴合、編連提供參照。在完成清洗、脫色後,需要及時拍攝圖像,儘可能充分地獲取各種信息。

簡牘文獻的整理,是儘可能完整、系統地獲取簡牘中的文獻信息,實現簡牘從文物到文獻的轉換。主要工作環節可用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認字,是把簡牘上書寫的古代文字辨認出來。利用文字學、古文字學研究成果,簡牘上的大多數字,學者可以認讀。但也有一些難字需要推敲考訂。郭店簡中有一個字出現三次,整理者釋爲“蚄”,很難講通。其實這個字是《說文》“殺”的古文,在簡文中讀“殺(shài)”,衰減的意思。《唐虞之道》7號簡“孝之殺愛天下之民”,《語叢三》40號簡“愛親則其殺愛人”,是說把對親人的愛推廣給其他人,屬於儒家仁愛的觀念。《語叢一》103號簡“禮不同、不奉(豐)、不殺”,與《禮記·禮器》所記孔子語相同,是這一釋讀的直接證據。

斷讀,相當於標點,是通過閱讀中的停頓,反映文章中的意羣和脈絡,從而正確地領會文意。斷讀分原則性斷讀和喜好性斷讀兩種。喜好性斷讀,是指出於個人習慣,斷句或長或短,不求劃一。原則性斷讀,是說當斷必斷、當連必連,否則就會導致文句不通或使文意產生歧義。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65~66號簡整理本釋文:“羣盜及亡從羣盜,……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盜,皆磔。”註釋說:“矯相,疑指矯扮他人。”簡文中,“相以爲吏”與“自以爲吏”相對,是形容“盜”的兩種情形。矯,指假託、詐稱,同時修飾這兩種情形。因而中間的逗號應改爲頓號,讀作“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盜”,是說相互詐稱官吏或者自我詐稱官吏而進行盜竊。嶽麓秦簡《學爲僞書》案卷中那位叫學的少年犯供述說:他父親服勞役受欺侮,經常訓斥他。“歸居室,心不樂,即獨撟(矯)自以爲五大夫馮毋擇子”,僞造書信進行詐騙。這就屬於類似表述。

編連與綴合,是簡牘類文獻整理的特殊作業。簡牘出土時,原有的編繩大多朽斷無存,簡牘個體還往往開裂破碎。編連與綴合就是在這些情形下,重建業已丟失的、書寫在不同簡牘個體及其殘片上的文本之間的聯繫和順序。編連是對不同簡牘個體之間順序的安排。綴合則是針對同一支簡牘而言,在簡牘斷裂之後,重新把殘片拼合起來,以恢復原先的完整形態。在這裡,簡牘物質形態上的拼復與編次,與文本形態上的連接與整合相互依存,融爲一體。

郭店簡《語叢一》31號簡與97號簡,分別書寫“禮因人之情而爲之”和“即(節)文者也”。整理本把二者分別看待。《禮記·坊記》說:“禮者,因人之情而爲之節文,以爲民坊者也。”《管子·心術上》說:“禮者因人之情,緣義之理,而爲之節文者也。”《禮記·檀弓下》:“闢踊,哀之至也,有算,爲之節文也。”相形之下,31號簡顯然應當與97號簡連讀,表述儒家對禮的起源的觀念(禮基於人的情感並用儀節來調適)。在我提出這一看法的時候,“文”字還沒有得到正確釋讀。而當學者隨即釋出“文”字後,這兩枚簡前後相次就更加確定了。

綴合,是克服簡牘破碎化,提升殘片文獻價值的關鍵步驟。我們在研撰《裡耶秦簡牘校釋》過程中,把綴合的推進作爲工作目標之一。下文引述亭“貲三甲”的木牘,由四個殘片拼合後,方可知其大概。

雲夢睡虎地77號墓出土的西漢簡牘《質日》,有的年份損壞嚴重。我們課題組同事用“寸簡寸心”相激勵,孜孜以求,一點一點地推進。經反覆推敲,用8個殘片綴合成一枚下半支簡(“己酉 戊申道丈田來治籍 丁未將作司空”),並排定到《十一年質日》的2號位,就是集體攻關的一個實例。

簡牘文獻記載的國家信史

早前,因爲簡牘出土數量不足,並且大多支離破碎,其學術價值一般只說是證史、補史,處於輔助、補充的位置。現在由於資料的快速積累,尤其是有像睡虎地秦漢簡這樣數量多、保存也比較好的大宗材料,通過適當整理和互勘合校,簡牘文獻已經在行政與政區制度、律令與司法制度、經濟制度、文書制度、算術與醫藥、風俗習慣等領域的創新性研究中成爲主要的資料依據。

簡牘資料在秦郡縣制方面提供了較多新知識,這裡舉三點說明。

首先,新發現郡名“洞庭”“蒼梧”。《史記·秦本紀》記載:“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並天下爲三十六郡,號爲始皇帝。”從南朝宋的裴駰開始,學者對三十六郡所指便聚訟不已。1947年,譚其驤先生髮表《秦郡新考》,成爲權威性意見。然而,秦簡牘中有一些全新的發現。秦始皇二十七年的一件文書說:“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裡耶秦簡16-5)洞庭、蒼梧與人們熟悉的巴郡、南郡並列,顯然也是秦郡名。秦始皇三十四年的一件文書(裡耶秦簡8-758)說“蒼梧爲郡九歲”,表明在秦王政二十五年統一前夕,就已設立蒼梧郡。在傳世文獻中,秦洞庭、蒼梧二郡,毫無蹤影。

裡耶秦簡對洞庭郡及其屬縣有較多記錄,因而可以推定秦洞庭郡其實相當於傳世文獻中的黔中郡。《漢書·武帝紀》記武帝元鼎六年“遂定越地”,設南海、蒼梧等九郡。有學者認爲,秦蒼梧郡是西漢蒼梧郡的前身,位於南嶺以南。根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錄秦案卷等簡牘的證據,秦蒼梧郡其實相當於傳世文獻中的長沙郡。

其次,昭示中央直達基層的管理體制。在郡縣制下,國家之於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出土簡牘使我們領略到這種體制實際運行的精緻與效率。

裡耶秦簡8-228記載丞相書的傳遞,從朝廷所在的內史開始,在傳達至各縣的同時,還傳給南郡,南郡又傳給洞庭,從而使這份文書迅速傳播到郡縣。裡耶秦簡9-2283是洞庭太守避免徵發徭役的指令,從大概是郡治所在的新武陵分四條路線(“別四道”)傳達給各縣。遷陵縣收到文書後,一面向上一站酉陽縣回報,一面安排縣內各官署傳達:“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別書”指另行抄錄傳遞,在當時應是文書傳播中的有效方式。

最後,展現不同郡縣間的行政、經濟聯繫。秦代不同郡縣之間可能有相當密切的聯繫。前面引述裡耶秦簡屬於蒼梧郡的指令,因爲與洞庭各縣有關,傳達到洞庭郡遷陵縣各鄉。裡耶秦簡8-657則是由於琅邪尉的治所遷到即墨,琅邪郡通報各地。

裡耶秦簡中常常出現的“校券”,是不同郡縣間錢物往來的憑據。13-300記載遷陵縣十四匹傳馬經過雉縣(屬南陽郡)時,借用了食料。雉縣出具“稗校券”,要求遷陵接受“移計”,“署計年、名”反饋給雉縣。這意味着,遷陵不需要交付錢物,而是藉助“計”的形式確認債務,再通過中央財政平賬。裡耶秦簡所記一段相關內容頗有故事性。亭來自僰道(屬犍爲郡),在遷陵擔任“冗佐”(一種低層吏員)期間犯事,“貲三甲”,計4032錢。亭自稱家裡有能力賠償。遷陵縣出具校券,請僰道縣索取。結果亭的妻子胥亡說:“貧,弗能入。”要求讓亭在遷陵作勞役抵償。於是遷陵要求僰道退還校券。

這類事例顯示,秦郡縣制之下,除了中央與地方的縱向關係之外,地方郡縣之間還存在密切的橫向聯繫。這降低了各地政府的運行成本,增強了國家的凝聚力,也給民衆帶來一些便利。

文書在秦漢國家治理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是秦統一之前的律典。其中在多種場合強調“以書”,顯示當時已形成文書行政的規範。如《田律》要求“輒以書言”春雨和莊稼抽穗的情況;《金布律》要求官府輸送財物時,“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又要求在廢舊公物需要及時處置的場合,“以書”呈報;《內史雜律》規定需要請示時,“必以書,毋口請”。

裡耶秦簡是秦統一之後洞庭郡遷陵縣的檔案。較多文書寫明“聽書從事”,或者提出“書到時”如何運作的具體要求。

民間的重要事務,如結婚、遺囑、牛馬奴隸等交易,也需要由官府用文書確認。嶽麓秦簡《識劫婉》案卷中,女主人翁婉,原本是一位叫沛的富豪的妾。沛的妻子在世時,婉已爲沛生下兩個孩子。沛的妻子去世後,沛免除婉妾的身份,成爲庶人,又生了兩個孩子。婉自述說,沛把她免爲庶人後,娶她爲妻,並讓她參加宗族、鄉里的活動。然而鄉署的官員表示:沛免婉爲庶人時,在戶籍上登記“免妾”。但後來娶婉爲妻,並沒有報告,婉在戶籍上的身份還是“免妾”。

律令是秦漢帝國建立、運行的重要制度支撐。以睡虎地秦律發端,近五十年來,秦至西漢早期的律令簡冊層出不窮,蔚爲大觀。

對於秦漢律的整體認識,學界頗有歧異,或比較籠統地稱之爲“律典”,或以爲只有一條一條制定的單行律令,而不存在國家頒佈的統一法典。

較早出土的睡虎地秦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均已呈現出篇章分明的結構。雲夢睡虎地漢律、荊州胡家草場漢律和益陽兔子山漢律目錄大致相同,進一步展示出集篇爲卷、兩卷並存的格局。兔子山律目分爲“獄律”“旁律”兩部分,其中“獄律”包含告、盜、賊、囚、亡等十七篇,“旁律”包含田、戶、倉、金布、市販等二十七篇。當時的律分“罪名之制”和“事律”兩類,大抵“罪名之制”是對犯罪行爲的處罰規定,類似於刑事法律;“事律”是對違反制度行爲的處罰規定,類似於行政法規。西漢早期律典中,“旁律”諸篇均屬事律;“獄律”雖然以“罪名之制”諸篇爲主,但卻夾雜幾篇“事律”(效、關市、廄律等)。這種安排很不好理解,或許與蕭何制定“律九章”的歷史有關。

雖然律篇、律條的增刪修訂不斷髮生,但在一定時期內,全國存在一個統一的律典。這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看。

第一,在睡虎地秦律、裡耶秦簡和睡虎地漢簡中,一再出現“讎律令”的記載。可見律令一有變動,就立即在全國組織校勘,保持同步。

第二,秦漢時實行奏讞制度,重要案件向上級報告,疑難之獄請上級裁斷。向上呈報時必須“具傅所以當者律令”(《嶽麓書院藏秦簡〔伍〕》66),把判決依據的律令一一附錄在判決之後。可見全國上下遵循同一律令,中央立法機構掌握最終解釋權。

第三,張家山漢簡《功令》規定各縣道獄史在升任郡治獄卒史前,需要集中到中央司法部門(廷尉)參加“律令有罪名者”等內容的考試。考試作答、評分必定要有標準答案,這也顯示統一律典的存在。

第四,某些律篇、律條的變更,會帶來律典的全面修訂。例如張家山336號墓出土的《漢律十六章》,較多律篇與《二年律令》相同,但律條多有增刪和補充,不再出現《收律》,相關律條皆刪去“收”和“收孥相坐”的刑罰。這是文帝元年“除收帑諸相坐律令”的結果。胡家草場漢律是漢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後的律典,與此前的張家山《漢律十六章》和睡虎地漢律相比,刑罰制度判然有別。這證明律典中各篇各條存在密切關聯,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劉邦軍至咸陽,蕭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並“作律九章”,奠定漢承秦制的基礎。《史記·曹相國世家》記曹參去世後,民衆歌頌說:“蕭何爲法,顜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司馬貞《索隱》解釋“顜”字說:“訓直,又訓明,言法明直若畫一也。”《漢書·曹參傳》寫作“講”,顏師古注:“講,和也。畫一,言整齊也。”“畫一”之歌反映了當時人對律令整齊劃一的真實感受。

秦漢時期法的主要形態有律、令兩種。令的資料目前公佈的還不多,姑且不論。律就其具備的基本特徵而言,稱之爲“律典”或者“早期律典”是適宜的。

書於竹木,垂鑑萬世。在簡牘載述的國家信史中,既蘊含着十分豐富的治國理政的歷史經驗,也包羅有洋洋大觀的思想道德資源,其中就有很多具有永恆價值的內容。新徵程上,面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需求,我們有必要“以古人之規矩,開自己之生面”,結合簡牘整理和研究工作,探尋簡牘中蘊藏的中華文明密碼,努力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之與現代文化、現實生活相融相通,成爲全體人民精神生活、道德實踐的鮮明標識。

(光明網記者金凌冰整理)